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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可以用POWER函数,i为已知的折现率,n为要计算的第n年。
折现系数=1/POWER(1+i,n)。
您好,针对溢价出资,目前缺少针对性的外汇管理规定。1、新设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将溢价部分进入资本金账户。2、目前针对再投资增资溢价外汇管理并无明确规定,可参照新设成立企业溢价办理。3、是的,溢价部分会计上计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4、新的公司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也适用公司法相关规定,如果国家没有专门针对外商增资溢价的相关规定,是可以按公司法相关规定办理的。
普通发票清单要求不高。以下资料可供参考:
参考吉林税务12366热线答复(2019-09-09):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清单可以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可以附小票,也可以自制。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清单……对纸张无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有关负责人就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答问》“二、如果购买的商品种类较多能否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如果购买的商品种类较多,销售方可以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可凭汇总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购物清单或小票作为税收凭证。”
可以。
会计上,折旧年限,可以自行决定。但是,税法上,需要依照税法执行;一般来讲,设备折旧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但是,单价不超过500万元,也可一次扣除。
若税法、会计存在差异,则须依法、据实进行纳税调整处理。
主要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此期限已经延续)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您好,您的问答与已答问题同题,详见:https://www.bolue.cn/question/toquestion/40676
你所描述的农业观光园销售门票收入属于“文化服务”的征税范围,应该按文化服务纳税,文化体育服务可以享受简易计税政策,征收率是3%。
如果当时购买时作为固定资产核算,且没有抵扣过进项税额的(2008年12月31日前,固定资产不可以抵扣进项税),现在出售可以执行3%减按2%的简易计税政策。
国家层面个独企业没有特殊的优惠政策,沈阳是否有特殊政策,麻烦咨询一下当地税务机关。(据了解有的城市有核定征收政策)
您好,这个是进口的货物和服务都不需要再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两个教育费附加还是需要交的。至于是否包含不动产出组和转让要看后续的规定或者当地税务局的解释,可以和主管的税务局再咨询下。
税务局和工商部门不会强制注销的,但一直长期零申报可能会引起税务机关的关注,如果能够合理解释未来有复业的可能,所以需要保留就可以
您好,企业针对员工发放或发生的费用,可从如下两个方面进行判断是否免征个税: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2018年第三季度税收政策解读,目前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税。比如企业购买零食、水果作为员工的下午茶,就属于集体员工享受的福利,无法分割到个人,企业可不为员工代扣代缴个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免征个税的福利费。具体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国税发[1998]155号文件规定了,免税的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所以,除集体享受、不可分割、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外,企业为员工发放不属于上述第2条范围内的福利,均应并到该员工“工资、薪金”项目,并为员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如下项目需缴纳个税:
1、生日福利。发放形式:实物/电子兑换券。
2、结婚礼金。发放形式:报销。
3、新生子女礼金。发放形式:报销。(发放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可在规定数额标准内免税)
6、电影票、饮料。发放形式:实物/电子兑换券。
9、员工大会、活动纪念品(含周年员工礼品)。发放形式:采购实物。
14、团队奖金。发放形式:报销。
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规定,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号)规定,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公司的员工发放庆典礼金、礼品,应当与发放当月的工资一起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下项目属于福利费范围,不需缴纳个税:
4、丧亲慰问。发放形式:报销。
5、住院慰问。发放形式:报销。
7、发放口罩、消毒酒精等。发放形式:实物/电子兑换券。
12、体检。发放形式:采购服务。
13、探亲交通费(员工或亲属)。发放形式:实报实销。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
如下项目为集体享受、不可分割、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可免个税:
8、团建活动。发放形式:报销。
10、部门活动费。发放形式:报销。
11、年会、半年会活动。发放形式:报销。
需要在房产所在地即北京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