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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计入管理费用,明细科目可以分类自行设置。
参考《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对于明细科目,企业可以比照本附录中的规定自行设置。
6602 管理费用 本科目可按费用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我们先打个比方吧:假如一批货物,价值10万元。泡了水,只卖了3万元,我们会说,这批货损失了7万元。
这儿也应当一样。应当按照7万元部分,做进项税额转出。至于3万元,需要计提销项税额,对应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您好,1、由于质量问题导致退运的,可以凭借第三方出具的质检报告和退运出口报关单向海关申请退返进口关税;
2、进口增值税属于海关代征收的,且已抵扣,一般情况下海关不退返进口增值税;
3、按照税法要求,退货的已抵扣增值税需要转出。但是由于进口增值税海关不予退还,如果企业做进项税额转出,则损失由企业承担,不尽合理。这属于实务与政策之间的矛盾。个人意见不用在财务账面做进项税额转出;
4、以退货方式出口,免关税、也不用交增值税;
5、以退货方式出口,不需要做免税申报;
不管是否开票,如果发生转租行为都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母公司需要按无票收入申报租金收入缴纳增值税,并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子公司支付租赁费计入费用成本,但没有发票,需要纳税调增!如果这样企业整体利益会受到影响,建议开票更好!
目前个税法没有视同销售的概念,所以个人无偿赠送股权不需要缴纳个税
根据现行增值税相关规定,如果对方被认定虚开,你公司需要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增值税是链条抵扣的,如果对方虚开没有纳税,你方肯定不能抵扣的!你公司现在需要向税局提供交易合同,打款记录,入库单等证实业务真实性的证明资料,证实善意取得虚开发票,这样可以免于征收滞纳金,且不会有刑事处罚,所得税按2018年28号公告可以凭上述证明资料及对方被认定虚开的文书申请税前扣除!
您把与这个业务相关的分录全部列一下吧。
麻烦补充一下,这个业务是谁做的呢?总公司还是分公司?
有的。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6901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企业本年度发生的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以及本年度发现的重要前期差错更正涉及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需要调整报告年度损益的事项,也可以通过本科目核算。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七)建筑服务。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也就是说,如果属于上述清包工、甲供工程、老项目之一,则可依法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服务简易计税适用3%征收率。
首先来讲,关于成本、费用之划分原则,每个行业都差不多。即营业成本核算与取得营业收入相关的支出;而对于经营管理之必须,但与营业收入没有必然联系的支出,则为费用。
比如酒店行业,食材支出、厨师服务员工资等,则为营业成本。又如大堂经理工资、董事长车辆费用之类,则为费用。
您可参考上述原则区分。
提供清单是必要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事实上,出于企业内控角度,掌握业务实际情况也是正常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