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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不预缴,那就直接缴纳了。增值税按照9%计提销项税额,企业所得税按照实际利润25%缴纳。可是,如果您说,成本没有完成,房子没有交付,那就只能预缴了。总之,或者预缴,或者直接缴纳;二者必居其一啊。
主要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还是那句话,您如果认为不是“预收款方式”,那确实成为不预缴的理由,但也同时成为直接按照9%申报的依据)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 第九条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道理一样,咱们就不重复分析了。)
如果业务真实,依法开具红字发票即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第一条规定的原则,需要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程序上,可以找主管税务机关解决。
这个计入长期待摊费用,不适用全额抵扣规定。只有租金才可以。
主要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1801 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核算企业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1年以上的各项费用,如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等。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一、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2021-07-14),也差不多这个意思: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租金部分的进项税额可按上述规定执行,装修服务属于购进服务,相应的进项则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相关规定执行。
完全可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相关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应当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既然用了“或”字,则二者有其一即为真,也就是说,完全可以“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
建议以审计报告数据为准,一方面根据财会2016年22号的规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当作为其他流动资产列报;另一方面企业在汇算时,还应当报送财务报表,为避免提交的财务报表数据与申报数据不一致,建议报送审计报告中的数据。
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指的是税款所属期。
预收款结算方式,是在货物发出时确认纳税义务发生。如果确认收入时未开具发票,申报时按未开票金额进行申报,当客户后续需要发票开具发票时,在未开票金额中以相同金额负数进行填报即可。
财税2019 8号文规定本通知所称创投企业,是指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基金)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至于怎么核算,是企业自己去选择的。
物业费不可以,只能是租金。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一、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2021-07-14),也差不多这个意思: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租金部分的进项税额可按上述规定执行,装修服务属于购进服务,相应的进项则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相关规定执行。
1.签订一年以上合同,是适用本政策条件之一。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企业工作不满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减免税限额。所以你说的如果只在企业工作5个月,按5个月计算免税额度就可以。但必须签订一年以上合同。
2.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指的是本期间录用的退役军人可以享受本政策,这项税优政策,2004年就有了,只是后来额度有调整,然后基本是到期之后就有新的文件替代老文件,所以你说的2010年就录用退役军人,当时就可以享受该政策的,以前年度已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如果你从来没有享受过该政策,我从文件字面意思理解,应该可以享受本政策至三年期满,但建议和税务部门沟通一下。
3.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这句话的意思是2021年12月招用一名退役军人,可以享受三年,也就是也可以继续享受到2024年12月。
根据《资产管理产品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22〕14号),对管理人提供服务的补偿,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予以确认、计入相关期间的损益。
收取基金管理费: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支付基金管理费:
借:管理人报酬
贷:应付管理人报酬
借:应付管理人报酬
贷:银行存款
根据你的描述,虽然和a签订合同,但不管是收款还是真正增值税项目提供都是由b公司进行的,所以发票应该是b企业来开具,这个不需要签署三方协议,如果需要签协议就是和b公司补签合同就可以,可以理解为虽然与a签了合同,但并未执行小企业可以和a取消合同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