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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调加时费,具体是提供什么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呢?是提供中央空调的冷气?如果是的话,我理解可以计入企业的期间费用中,比如管理费用--办公费科目。
冷气是指为了调节室内温度,利用制冷设备生产的,并通过供风系统向用户提供的低温气体。
这个没有规定的。但《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第六款规定: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所以企业之间的借款利息约定还是应该保持公允性的,可以参考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
这个房产,拍卖之前的所有权属于谁啊?
您好,相似问题请参考https://www.bolue.cn/question/toquestion/46873。
您好,相似问题请参考https://www.bolue.cn/question/toquestion/46873。
印花税是以书立合同时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所以如果是6月书立合同,纳税义务时间是在6月,按原来的印花税暂行条例执行。
但暂行条例和新印花税法,对于框架合同的征税 基本是同一个原则的,只不过暂行条例是先暂按5元贴花,之后有实际结算金额再按结算金额计算纳税,新印花税法只是不按5元贴花了,也是在签订框架合同时先进行一个无税的申报,之后也是按实际结算金额计算纳税的。
可以。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20号)相关规定,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具体免税额度,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印花税有两种征收方式:依应税凭证征收、核定征收。
一、依应税凭证征收
印花税属于正列举征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如果纳税人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依应纳税凭证(合同、协议等)据实计算,则合同协议签订多少金额,就是多少计税依据。如果没有签订合同就不用缴纳印花税了。
二、核定征收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1、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2、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3、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比如,纳税人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依账面发生金额核定计算,则不考虑某笔销售、采购是否签订合同、某笔业务是否订立书据,而是按照核定比例一并计算。如果属于这个情况,则是否缴纳印花税,与是否签订合同没有关系,而是整体核定。具体核定比例,由各地税务机关确定。
先来看一个文件规定。(当然,您不用直接套,只是表明一个原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二、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我们知道,发票开具最关键的是“票实相符”。期初,这个文件也是这个意思,就是说,谁签订合同没有关系,关键是业务是谁做的。
回到您的问题上来,施工方实际上是给谁施工,或者说,这个施工对象(建设项目)归谁,就给谁开具发票。当然,如您所述,确实这个关系比较复杂,您也可以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不可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一、(三):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
作为单位,理应开设银行账户;若没有开,则应及时开设,而不是“一错(未开账户)再错(私户收款)”。
印花税计税金额4000万,其中实收资本增加了2000万,资本公积增加了2000万,因此一共是4000万。资本公积增加部分包括了未分配利润转赠的金额。
对于资金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只需要关注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金额是否增加,而不用区分导致增加的原因是未分配利润转赠,还是新增投资。
针对国际贸易中企业进出口货物因质量有问题等需要换货的情况,海关设置了专门的监管方式“无代价抵偿货物” (代码3100)。货物退运进口时用“其他”监管方式,出口时用“无代价抵偿”监管方式。换货处理时应保证退回的货物与换出口的货物同品名同规格,这样进口时不需要向海关缴税,换货出口时也无需申报出口退税,原已申报的出口退税不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