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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3号)规定应税合同按季申报缴纳,不经常书立应税合同的纳税人可以选择按次申报缴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一、印花税征收管理和纳税服务有关事项
(一)纳税人应当根据书立印花税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情况,填写《印花税税源明细表》(附件1),进行财产行为税综合申报。
(二)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在后续实际结算时确定金额的,纳税人应当于书立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的首个纳税申报期申报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书立情况,在实际结算后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以实际结算金额计算申报缴纳印花税。
(三)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可以按季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应税营业账簿印花税可以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结合征管实际确定。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应税凭证印花税可以按季、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结合征管实际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4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本市印花税纳税期限公告如下:
一、应税合同按季申报缴纳,不经常书立应税合同的纳税人可以选择按次申报缴纳。
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按次申报缴纳,纳税人因经常书立产权转移书据而难以在每次书立后申报的,可以选择按季申报缴纳。
三、应税营业账簿按年申报缴纳。
四、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应税凭证按次申报缴纳,纳税人难以在每次书立后申报的,可以选择按年申报缴纳。
五、实行按季、按年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实行按次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
销售方支付给购方违约金,不是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需要开票,开具收据即可。购方可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
不可以。土地租赁与土地出让属于两个独立业务,需要单独确认支出性质。
不管计入哪个科目都应该取得公司抬头的发票,而且如果是个人宿舍的宽带费用,属于与公司收入无关的支出,是不能在税前扣除的。所以如果公司承担,可以报销但需要纳税调整。
目前对于此类业务税务部门没有统一规定,比如大连有个答疑是区分纳税人性质,自然人的需要一次缴纳,公司性质的,按年度缴纳。您需要和当地税局咨询一下当地政策。
不可以的,如果取得电子发票,抬头需要写公司名称才可以抵扣增值税。
支付股利属于源泉口缴,需要代扣代缴所得税,税率一般是10%,符合税收协定条件的,税率可以更少,具体 参照税收协定做判定。
除所得税外,无需代扣代缴其他税金。
您好,相似问题请参考https://www.bolue.cn/question/toquestion/47013。谢谢~
建议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成本,总成本为预计数,按实际发生成本占比确认当期成本即可。对于实际成本与预计总成本之间的差异在期末进行调整。
计入“销售费用”即可。
参考《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6601 销售费用科目核算企业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
比如:成本80,正常售价100,账务处理如下
借:销售费用 93
贷:库存商品 8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
企业所得税申报调整:
主营业务收入(100):调增100
主营业务成本(80):调减80
销售费用(113-93):调减20
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土地所有权变更可以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三、关于股权、资产划转。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