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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2年7月1日起,框架合同未列明金额的,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确定,如果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书立合同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参考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六条: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的,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确定。计税依据按照前款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书立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时的市场价格确定;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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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讲课时,收入准则还没有修改,现在新收入准则14号作了修改,将积分等作为可变价格进行处理,在会计合理判断的基础上,可能将积分对应的款项作为合同负债,但是在税收处理上,由于税收遵循确定性原则,而不是会计的合理估计的谨慎性原则,会出现增值税和所得税上提前确认的问题,属于时间性或暂时性差异
一、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时,这属于“直接投入费用”项目中的“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也属于固定资产)租赁费”。
政策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
二、然而,关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文件,此处是这样描述的:“直接投入费用”……“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二者区别在于,上面使用“固定资产”这个词语,自然包括房屋建筑物;下面使用了“仪器、设备”这个词语,也就不能包含房屋建筑物了。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在中国境内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申报扣除,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依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印发)
第五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十一条 在中国境内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以下规定申报扣除:
(一)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除应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各自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各分支机构同时还应上报总机构;
(二)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除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应以清单申报的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三)总机构将跨地区分支机构所属资产捆绑打包转让所发生的资产损失,由总机构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
第十六条 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第十七条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
(一)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二)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
(三)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四)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
(五)行政机关的公文;
(六)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
(七)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
(八)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
(九)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保险单据;
(十)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据。
第十八条 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是指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业,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死亡、变质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声明,主要包括:
(一)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
(二)资产盘点表;
(三)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
(四)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
(五)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六)对责任人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七)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一、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二、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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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来看“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也就是说,差额计税的前提,是“简易计税方法”。
“(七)建筑服务。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也就是说,属于清包工、甲供、老项目,才可“简易计税”。
综上所述:
一、如果属于上述三者之一,则可“简易计税”,进而“差额计税”。
二、否则,只能一般计税、全额计税;当然,分包部分可以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予以抵扣。
您好,相似问题请参考https://www.bolue.cn/question/toquestion/48544。谢谢~
非居民企业在不构成常设机构的情况下,实际执行税率是10%。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有关税收的协定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有关税收的协定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4号”相关规定,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的,其缴费可以选择在当年预扣预缴或次年汇算清缴时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扣除。选择在当年预扣预缴的,应及时将相关凭证提供给扣缴单位。
也就是说,您把相关凭证拿给单位,当月即可扣除。
1、资产出售:贵公司有权处置,处置所得在当期缴纳企业所得税后作为企业净利润可以用于分配
2、出售价格:根据协议由双方协商确定。以0元出售,存在被税务机关认定以不合理价格处置资产而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风险。
3、应当在资产处置当期冲减资产账面价值和结转相应的递延收益。根据《会计准则——固定资产》第二十三条 企业出售、转让、报废固定资产或发生固定资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是固定资产成本扣减累计折旧和累计减值准备后的金额。
不可以。根据财税2016年36号,试点纳税人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除此之外的融资性售后回租,应当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无法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