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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明显风险。当然,既然“约定无息”,自然也不存在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的问题了。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主体,所得税和总公司也是汇总缴纳的,所以分公司的利润本身就是合并在总公司的,也就不存在上缴利润的说法了。如果总公司需要向母公司支付利润,可以通过向母公司分红方式分配。
关于这个问题,可以参考一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十一、纳税人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入,按照“文化体育服务”缴纳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可以参考《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条相关规定,土地成本,一般按占地面积法进行分配。
土地增值税方面,各地规定可能不完全一样。一般来讲,如果属于不同清算单位,则可采用占地面积法;如果属于同一清算单位、不同类型房地产类型,则可采用建筑面积法,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四、(五)属于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成本费用,应按清算项目可售建筑面积占多个项目可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计算确定清算项目的扣除金额。
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向农业生产者收购农产品 发票有两种开具方式,一是农民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二是收购企业(苗木公司)向税务机关领取收购发票,向农民开具,收购发票作为苗木公司的入账依据及抵扣凭证,同时需要留存农民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收款收据 ,还有收购的数量、价格、过磅单、运输单价等。具体您需要咨询当地税务部门如何领取和使用收购发票。
这是时间差异。
打个比方,付款总额100万,税法上就平均计提折旧。
会计上,可能现值82万,按照这个数计提折旧。还有18万,分期确认融资费用,各期金额不一样(从大到小)。
但是,总的扣除金额是一样的。
你填写的是正确的,账载金额填写正数56250,税收金额填写0,这样就形成了纳税调减金额了。
累计折旧借方发生额,是不是有资产处置清理的情况呢?如果有该情况,那么对于清理的资产如果本年计提过折旧,那么需要将资产原值和本年折旧计提数以及累计折旧填写到申报表中,如果该资产之前已经提足折旧,本年没有计提折旧,那么该资产的原值和累计折旧数值无需填报了。
也就是105080表 只反映本年计提金额以及累计折旧计提金额,对于借方发生额不予反映,对于产生借方发生额的资产是否需要填表,按上述原则填写。
不管是否取得发票,财务处理不受影响的,如果你是购入废旧汽车作为原材料,那么分录就是借记原材料科目,然后转入主营业务成本科目,但由于无法取得发票,所得税前是无法扣除材料成本的。
售出时,你是出售的配件,形成配件的时候应该转入库存商品,销售时减少库存商品,增加主营业务收入。
所得税上如果满足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 的条件,可以采用简易计税办法计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
一、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2.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的纳税人,应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要求,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
需要缴纳增值税,只要发生增值税的应税项目(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就应该缴纳增值税,不管是偶发还是经常性的,都是增值税的纳税范围。
进口设备是否免税,需要判断是否满足《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规定的条件。
一、进口设备免税的范围
(一)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比照上款执行,即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对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对符合上述规定的项目,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也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四)在上述规定范围之外的进口设备减免税,由国务院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第三条规定,关于报刊、杂志、出版等单位的职员在本单位的刊物上发表作品、出版图书取得所得征税的问题。
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除上述专业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不需要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