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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2]40号
一、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所以职工取得工伤赔偿属于上述范围的免个税。
给个人的提成,需要个人到税务机构代开发票,个人属于经济代理服务, 取得了佣金,你公司以对方提供的发票入账核算即可。
事实上,拆迁也是一种销售,只不过对价是“地”。因此,拆迁户也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客户。那么,向其发放过节福利,实质上构成一种销售费用。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这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有明确定义: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如果属于非全资子公司,则合并分录要考虑“少数股东权益”。也就是说,未分配利润包含少数股东权益。
比如母公司投资与子公司权益合并分录
借: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
借或贷:合并价差
贷:长期股权投资
少数股东权益
麻烦补充一下,“软装”是什么意思?
目前对于代垫运费可供参考的条款是《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即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不作为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但在国际交易中,该部分代垫运费由于缺少单据的支撑,往往容易被认定为境外关联公司直接向境内提供运输服务,依照原则,国际运输部分(完全发生在境外)增值税与所得税均不涉及,而从中国运往境外的需要代扣代缴国内运输段部分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具体需要与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一、从会计、税法角度讲,会计处理、税务处理包括发票开具,要求据实进行。
二、从建筑、经营资质方面考虑,劳务是个极其宽泛的概念。是否具备“木工吊顶”工程资质,需要看上述劳务资质具体包含范围。
根据你的描述,只需要你收取手续费部分开具发票并纳税,取暖费属于代收代付,不需要纳税!
文件规定: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这里明确是对这类合同免税,因此,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双方都可以免征印花税。
残保金中的在职职工具体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
因此你说的临时工,如果没有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不应该计算在在职职工人数内,但你这样聘用临时工可能从劳动法方面有一定瑕疵!
发生工伤事故,原则由工伤保险进行补偿支付,如果实际发生金额超过工伤保险赔付部分,可以由企业列支,但需要留存必要证据,由于医疗票据不能开具成公司名头,是客观情况,所以如果判断可以由公司扣除,不会因为个人抬头票据原因不能扣除!
可以地方税务的口径,和当地税务机关进行沟通!
参考《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所得税有关问题解答口径的函》(甬地税一函〔2010〕20号)第21项规定,企业因职工伤亡发生的相关费用如何扣除?
问:企业职工伤亡而发生的慰问费用如何税前扣除?因公伤亡的医疗、补偿费用能否在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企业职工因公伤亡而发生的医疗类费用支出在医疗统筹以外支付的部分,以及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应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企业职工因公伤亡而发生的补偿金可以直接在税前扣除。职工发生与企业无关的伤亡事故,企业给予的各类慰问补助费用应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企业应取得伤亡职工的伤亡证明、调解或判决资料、支付凭证等相关资料,作为企业职工因公伤亡而发生的补偿金相关证据。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工伤事故发生的医疗、一次性偿等支出,扣除工伤保险赔偿后,由企业承担的,属于医疗类费用支出在医疗统筹以外支付的部分,应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发生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可以直接在税前扣除,会计核算中应列入“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企业应取得伤残职工的伤残证明、调解或判决资料、支付凭证等相关资料,作为企业职工因公伤残而发生的补偿金相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