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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劳动合同,还是劳务协议?
我们写一下《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关于销售货物收入确认的主要条款:
第四条 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第五条 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一)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
(二)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以下简称“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三)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
(四)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
(五)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我们大致再来区分一下合同资产与应收账款的区别:前者能够收款,除了时间,还有其他因素;而后者只有时间。而您描述中提及“签收”、“验收”等措辞,也反映了这个区别。
综上所述,您的会计分录完全正确。(当然,具体科目名称可以写得标准一些。)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等文件并没有具体列明上述“云服务器费用”应当列入项目。
个人以为,您可以在“(二)8.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或者“(四)1.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的摊销费用”之中选择一项填写即可。
这个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采取正列举征收,只对列明合同计税。
而《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34号)明确,以常规手段或者为生产经营目的进行一般加工、修理、修缮、广告、印刷、测绘、标准化测试以及勘察、设计等所书立的合同,不属于技术服务合同。
首先,您的这个问题,并非法律方面;也就是说,不会有法律或者文件规定。这只是教研层面的内容。
原本,有一种观点,说分母应当使用“经营现金流入”这个口径,用来反映经营活动现金回款情况。但是,目前也常用“经营现金净流入”这个口径,用以反映经营活动最终在获现方面的效果,也可理解为“现金口径”下的“营业利润”。
总之,您根据实际需求或者填表要求选择计算即可。
可以按照职工福利处理。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贷:银行存款
借:相关科目(根据员工岗位而定)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您好,补充协议本身没有问题,对外支付该笔费用时,需要办理税务备案。需要特别提示的是:该笔补偿给德国总公司代垫的运费,应该属于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重要构成部分,如果货物进口时没有将该笔费用纳入到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中向海关申报缴税,此时对外支付该笔运费应主动向海关申报补税。海关会出具补税用进口报关单。
其实,开票差异,即为其他差异。
比如说,发生106万研发费用。如果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100万、税额6万,则一般纳税人可对此6万抵扣增值税;那么,企业所得税范畴,可抵进项税额不在扣除范围,自然也不在加计扣除范围,则其无论备案“金额100万、税额6万”,还是备案“金额100万”,结果都是一样的,以100万予以计算扣除和加计扣除。
同样,若开具106万普通发票,则备案、扣除及加计扣除基数皆为106万了。
一、税法上并没有对于上述“CRO、SMO费用”是否属于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加计扣除)作出明确。事实上,不止此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即使其他项目,比如“工资薪金”,此政策也未给出定义及范围,则对于某项支出,对照其他规定执行即可。
关于此“CRO、SMO费用”,只要确因税法所称“研发活动”(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而发生,且属“企业在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现场试验过程中发生且与开展该项活动有关”,则可归入该项目并予以申报加计扣除。
二、税法并未要求“CRO、SMO费用”相关合同必须在科技部门备案。
一、账务处理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
贷:银行存款
借:管理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职工教育经费总额未超过工资薪金8%即可。
三、个人所得税方面
(一)上述费用,应当并入高管工资薪金所得;
(二)同时,高管可对此在学习期间,按月进行400元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根据“财会〔2020〕6号”四、单位以电子会计凭证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会计凭证。
对此,我来解释一下吧:
对于电子发票(电子会计凭证)而言,电子文件才是原件;纸质件反而不是原件了。也就是说,如果符合电子会计凭证保存条件,只以电子方式(原件)入账、保存倒是可以;但是,显然,只以复印件(纸质件)入账,是不可以的,所以“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会计凭证(原件)”。
我认为可以报销并税前扣除;因为属于单位承担社保部分,则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相关实体政策想必您也知道,我就不列了。重点说一下“个人名称”票据问题。建议您让个人提供一下其在外地缴纳社保的单据和明细,以此证明个人所交社保,包括了单位承担部分,并由单位报销;这样就符合规定了。
当然,这是本人认为符合税法并实事求是的操作方式;建议您也可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