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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套期准则第四条规定,对于满足套期工具、被套期项目规定条件和满足套期关系评估规定条件的套期,企业才可以运用套期会计方法进行处理。
1. 您司为管理外汇风险所采取的上述外汇风险管理活动满足准则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规定条件。
根据准则第五条套期工具的定义,远期结售汇业务中签订的外币远期合同可以被指定为套期工具。
根据准则第九条被套期项目的定义,出口业务中,企业已向外商出口,约定销售后从外商处收取固定外币金额的货款,则该外币计价的应收账款可以被指定为被套期项目。实务中,企业往往并不根据单笔进出口合同来逐笔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而是根据总的信用风险敞口的一定比例进行综合管理的,比如您司根据应收外币账款余额的一定比例购买外汇远期。
2. 如果您司外汇套期满足套期关系规定的评估条件,则可以指定为套期会计。
根据准则第十五条规定,运用套期会计方法进行账务处理,还应同时满足三个规定条件,才能运用套期会计方法进行核算。主要是套期关系要符合套期有效性要求。
如果您司签订的外汇远期合同,其实质上是在签订远期结售汇合同当天即锁定了未来交割日的交割汇率,从而抵销了以外币计价的应收账款公允价值的变动风险,或者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现金流量变动的风险,则是符合套期有效性要求的,可以指定为套期会计。
如果达不到预期抵销外币应收账款余额全部或部分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的风险,则不符合套期有效性要求,不能指定为套期会计。
这个情况,需要列举数字,准确提供一下详细情况:服务总额原为多少,已经提供了多少服务,对方最终实际收了您公司多少钱?
您所述“保单”,是说“保险单据”吧?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25号)5.对货物运输单、仓储保管单、财产保险单、银行借据等单据,是否贴花?
对货物运输、仓储保管、财产保险、银行借款等,办理一项业务既书立合同,又开立单据的,只就合同贴花;凡不书立合同,只开立单据,以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应按照规定贴花。
也就是说,如果属于“保险单”,是需要缴纳印花税的。
这张发票明显开具错误了,不能入账。
金额:600
税额:***
价税合计:60000
这个合同约定本身是错误的。股权转让,与被转让公司无关,只是新股东、旧股东之间交易。交易过程,不存在“目标公司的账面体现的费用”的说法。对于被转让公司而言,就是“实收资本”明细科目变化、公司章程股东修改而已。打个比方:张三(原股东)卖给李四(新股东)一套房子(被转让公司),只是张三、李四进行交易,房子只是房产证换个名(实收资本明细科目改变、公司章程股东名称修改)。这样说您就明白了吧。
不能。
增值税抵扣,须有增值税抵扣凭证,主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须作专门列举)、税收缴款书、海关代征增值税凭证、部分旅客运输服务凭证(行程单、车票等);而“非税收入票据”并非增值税抵扣凭证,不能用于抵扣。
购入时
借:原材料
贷:银行存款
使用时
借:农业生产成本
贷:原材料
一、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乃是“个人”,而非“公司”;因而,不存在“2023年12月公司更正申报后公司已经缴纳完个税”。
二、当然,如果公司采取“涨工资”的方法来补扣个税(即原本员工需要缴纳个税,公司再给员工发一笔钱,从这笔多发的钱里扣下个税),这样是可以的。当然,所“涨工资”也要纳入计税基数。如果这样操作,则个税已经缴纳,个人自然无需重复缴纳。
据您描述,此项减资应以美元支付,是吧?若如此,势必涉及汇率差异影响。
借:实收资本-某股东 XX元(700万美元)
借或贷:财务费用-汇总差异
贷:银行存款-美元户 XX元(700万美元)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您的想法,可能不太容易实现。您把具体需要补缴税额、主动预交增值税金额提供一下,我们具体分析一下吧。
首先,我需要指出的是,法律不可能就具体某项业务制定条文,以下答复也是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个人以为,以上完全就是两个业务:
一、既然“装修方将增值税专专用发票直接开给出租人,出租人将现金直接支付给装修人”,那就是出租人装修自己的房子,这与出租人建造自己房子一个道理,与承租人无关。出租人将装修费计入相关房屋成本即可。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则与上一环节装修又是完全另一回事。也就是说,处理这个环节时,只单独作为一项出租处理即可。
需要缴纳印花税。
借:其他应付款
贷:实收资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已缴纳印花税的营业账簿,以后年度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比已缴纳印花税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增加的,按照增加部分计算应纳税额。
债转股需要相关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