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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货物的支出可以填写在:八、“财产转让支出”。
依据《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表九)》填表说明:八、“财产转让支出”:填报因取得各种财产所有权而支付的款项。
税法大的原则就是真实性,如果你是一个商贸企业,那么只能买A卖A,买B卖B,所以不管是品名,数量都得对得上,否则没法解释清楚。但针对单笔业务不可能是购销完全一致的,比如你可能买了10件商品,分五次卖,那就五次卖的数量合计等于10就可以了。
按房产税相关政策,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所以不管是否决算只要是建成就应该缴纳房产税的,房产自用的按会计核算房屋原值计征房产税,这个有明确规定,没有可筹划的空间的。
不需要重新估计股权激励费用,也不需要对已经计提的管理费用进行调整。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股份支付》第七条 企业股份支付所形成的资本公积,应当在行权日按照股份面值总额转入实收资本或股本,并按照实际行权金额与面值总额的差额转入资本公积。
第八条 企业对于因行权条件未得到满足而未行权的权益结算支付,应当减记长期待摊费用,同时冲减资本公积。
也就是说,只有在因为行权条件没有满足而未行权时,才冲减已经计提的费用。
在行权日,应当作出如下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贷:股本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一、这不属于招待费。
二、如果上述“住宿餐饮交通”等费,取得企业抬头发票,可以据实税前扣除。
参考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可以。
参考一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二、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不是。
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即:净资产)总额
是的,如果能明确划分用于一般计税项目就是可以抵扣的,为了证明用于一般计税项目,企业应该从财务核算、合同协议等方面证实确实为一般项目的进项税。
有风险的,征管法 第六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您的理解是正确的。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相关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在实际发生时,计入“管理费用”科目(开办费)。
也就是说,上述“与建造产业园建筑相关的费用,如施工审图费、城市基础建设配套费、设计费、项目监理费、勘察费、临时用电费等”,应当并入固定资产价值。
您应当进行追溯调整,并进行相应所得税处理。
按照发票管理相关规定,是应该按正确的名称填写的,您说的这个情况,我理解属于比较特殊的情况,建议您和当地税务部门沟通一下。我个人理解如果是系统操作问题,你说的操作是可行的。是可以税前扣除的。
正常。因为之前是按季度或月份预缴,所得税汇算时,有些事项在预缴时没有调整的,需要汇算调整,或者有些处理当时不正确,也可能在汇算时调整,就会出现补税或者退税,都是正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