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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为0的话,那么收入的千分之五就也是0,所以这样就不能扣除招待费了,需要全额调增。税金及附加和费用可以税前扣除,没有收入可能形成亏损,亏损可以以后年度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是该职工取得的奖金是退休后取得的,但是实际属于在岗期间奖金,可以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算方式计算纳税。但如果退休后再发放的奖金,都应该不属于工资薪酬的范围了,肯定不能按一次奖金计税的。
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 七、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举例来讲:您租了个房子,一个月1200,收您十个月12000元,再赠您俩月。事实上呢,这不叫“免”,要是不租那十个月,也白给住两月,那才是免租呢?这就是12000元租了12个月。因此,不需要另外视同销售。
如果真是一分钱不收,没有那十个月,也白住两个月,那就要视同销售了。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消费税、增值税,属于不同税种,二者不是必须完全一致。这两个税种皆有价格明显偏低核定征收的规定,但具体执行也有不同之处。总之,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您也可据实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一、所有经营活动,皆应依法、据实开具发票。
二、增值税计税依据,不一定限于开票金额;比如个别视同销售。
三、权责发生制账务处理,与增值税销售额不是一个概念,二者也没有必要非得一致。举例来讲,预收租金,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但不确认收入。
总之,依据会计准则进行账务处理,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太阳能光伏发电企业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及《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太阳能发电新建项目”条件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年度起,第一至第三年免征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二、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四、(四)销售不动产……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据了解,发票备注栏最多能写100多个字(200多字符);这么多字,应当能够说明详细地址了吧。
如果实在不行,也可以附清单,或者对于地址内容压缩一下;也可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不需要缴纳印花税,合同印花税只就列举的十类合同缴纳,你说的这俩个合同不是解决合同,所以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对外承包工程是施工企业在国际市场上,通过投标、议标、接受询价和委托等多种方式,按照一定条件同外国发包单位就某项工程的建设签订合同,据以组织施工的工程。对外承包工程有单独承包、联合承包和分包之分。
建筑企业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下的货物可视同自产办理出口退税,若企业单独从国内供应商买进设备,卖给国外客户(设计采购EP或者纯采购P合同,不是建筑工程承包EPC合同),不适用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下的货物退税。“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下的货物”虽未强调自己承包的项目,但一定是用于对外(中国境外)承包工程项目下的货物。
建议另设外贸企业,按外贸退税处理。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附件4.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附件4: 《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
一、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三)纳税信用等级A级。
(四)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
(五)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性。
二、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但不能同时符合本附件第一条规定的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购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
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二)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属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物组合成成套设备的货物。
(三)经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国家税务局认定的集团公司,其控股(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口径执行)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以及集团公司与其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委托加工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3.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用于本企业中标项目下的机电产品。
(六)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下的货物。
(七)用于境外投资的货物。
(八)用于对外援助的货物。
(九)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
具体内容是什么呢,和研发活动如果有关的话,可以放入研究费用中,或者咨询顾问费用,如果都不合适放入其他项目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