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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我了解,房地产开发企业很多详细资料不是填在开票栏里的,开票栏里填写的是不动产交易项目,其他信息应填在附注里。具体要求需要和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代交以后要从其他公司收回来的情况下是作为代垫代付费用处理,还是作为相应的成本费用处理?如果是作为代垫费用处理,可以不开发票。但如果作为成本费用处理,是需要开票的。
换句话说,这个项目进不进您公司自己的成本费用。进入自己的成本费用就需要确认收入,若不进,只是代垫代付,账上挂个其他应收冲掉就不需要开发票。
但不开发票的情况下,付款方也就无法作为他的工资成本入账?因为你们公司没有给对方提供发票。所以,从您公司的角度来看,如果只是代收代付,不开发票是正常的,但问题是向你们付款的关联方,他们如何入账。所以开不开票解决的不是你公司自己的问题,要解决的是向你们付款的关联企业的账目问题。因此如果对方一定要作为成本费用入账,要有相关凭证依据的话,就只能开票,否则没办法处理。
没有发票就没有办法在税前扣除,这种情况就不能作为建筑成本了。但如果所得税上没有把它当做成本,而是当做预付款,那么这个发票也就不重要了。换句话说,是否打算作为成本在税前扣除?如果作为预付款,对方没有开发票,那么就只是一个预付款而已,没有发票不影响公司的损益。如果要确认成本,才会影响到损益。
可以的,向会计事务所支付的服务费用是可以税前列支的。并没有规定只能限于年度审计,其他的审计项目,审计费用也可以在税前扣除。
电子普通发票上是电子印章,没有企业印章。
如果是境外代理商提供服务,分包付服务费时,应该是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和附加税的。
资本公积是归属于股东的。企业注销相当于企业把所有的资产负债清理完毕之后要向股东进行分配的。如果股东账面上有实收资本、资本公积,这些项目都是归属于现有股东的。我认为,税务机关不会去追究50万元当时是怎么来的,而是会根据您公司注销时账面上剩余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向股东进行分配。
需要,按照所得税的相关规定,费用要实际发生。实际发生通常就认为是实际支付。没有支付只有票的情况是不行的。
善意取得发票的情形,发票是不能抵扣的,但不一定会进行处罚了。损失只能由企业自己承担。
一般不会。季度所得税不存在多缴退的问题,季度所得税多缴在汇算清缴时会退。但汇算清缴退税之后,税务机关要进行查账,这是正常的。不可能在第四季度去申报退税,肯定是等到汇算清缴之后才会退的。因此汇算清缴结束了以后有退税,税务机关有查账,这是正常的流程。
正常情况下如果发票丢失可以用复印件替代的,既能够入账又能够抵扣,这两者都能够实现。既不影响对方的增值税也不影响所得税。若对方一定要您公司开发票的话是可以拒绝的。若对方表示不开发票就不付款,那么企业就要考虑是否还要继续合作,或走其他司法流程了。
从税法角度来讲是无法拒绝的。没有规定专管员就某一个项目做过检查之后,后续其他税务局的其他部门就不能再对同一个项目进行检查。税法上没有规定同一个项目不能检查两次。另外,专管员看一下相关资料,不见得他就已经是实质性审核完毕了,所以后续还有查账所过来检查是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