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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已经注销的情况下,款也没办法付了,对方也没有办法给您公司开票。这笔款项付不出去,就变成您公司的营业外收入了。
这类情况建议要与税务机关说明,您公司不是恶意买票,因为通常情况下走逃企业是专门从事虚开发票,卖票的企业。要跟税务机关去沟通不是主观故意恶意买票,是属于善意取得虚开发票的情况。应与税务机关提供更多的相关证明材料,例如与对方签订的服务协议或购销协议、相关付款证明、以及对方是否有提供劳务相关证明或销售产品证明等。通常情况下这种情况比较困难,因为这种企业是没有实际服务的企业,因此要证明您公司签订服务协议或采购协议时,整个流程是属于正常合规的。且并不了解它是一个虚开企业,没有显示出有恶意开票走逃的情况,您公司不是属于故意买票的行为。
若相应资料都已提供税务机关还不认可,只能向税务机关表明,确实是不认可的情形,现在要求您公司如何处理?一般情况下认定为虚开发票,可能要求做进项转出,以及要求企业进行所得税的纳税调增。至于处罚部分,个人认为可以与税务机关进行协商,到底是不是一定要处罚?如果税务机关认定说不行,还是要按照企业的抵扣金额进行处罚,这种情况就比较困难了。企业可以进行税务行政听证,收到相应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三个工作日之内向税务机关提出税务行政听证。若听证以后还要处罚,就只能走税务行政复议了。
实务中一般做如下认定:
1. 属于设备、机器(动产)日常保养的(类似于合同中的正常维护,不涉及更换耗材的),可按照“其他现代服务”6%进行开票。
2. 属于设备、机器(动产)维修性质的(类似于合同中的非常维护,一般需要更换耗材),应按照“加工维修劳务”13%进行开票。
3. 属于不动产保养或修缮性质,应按照“建筑服务”9%进行开票。
以上如何合同无法准确核算金额的,应按照最高税率进行开票。
按照你的操作集团应该属于转售行为了,应该采购做进项,向子公司收款时做销项。如果想各自采购,需要外部开票给子公司,子公司直接付款,或者注明由集团统一付款再向子公司收款,不能开票统一给集团!因为集团和子公司是独立的增值税纳税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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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内部流转,不用视同销售。
借:生产成本——B
贷:库存商品——A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红字发票即为负数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相关规定,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企业给员工购买人身意外保险属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范畴,因此,上述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您公司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一、增值税方面
(一)如果您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且不符合简易计税条件,则需要按照9%税率计提销项税额,合并到本期一并计算增值税。
(二)如果您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或者一般纳税人但符合简易计税条件并选择适用之,则需要按照5%征收率计算增值税额,并与本期其他应纳增值税一并申报缴纳。
二、附加税费,按照本期增值税额(不是仅就某一业务,是就一个期间整个增值税额)一定比例附征计算。
三、印花税
这个比较简单,按照合同金额万分之五计算。
四、土地增值税
这个比较复杂。大致来讲,按照实际销售额,减去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评估价格以及转让时发生的相关税费,作为增值额;适用30%至60%超率累进税率(按照增值额占扣除项目金额占比)。
五、企业所得税
就是将此次交易的净损益,并入当期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一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对于购买这个股权的新股东来讲,一般应以实际支付价款及费用,作为投资初始成本;而若支付款项低于享受公司净资产份额,则需要调整增加之。
二、所谓“这个注册资金也不会实缴”是错误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三、对于新股东来讲,购买这个股权,当然也要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出资义务。
发票开具时点有三: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二)《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第二章第一节:四、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三、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显然上述第(三)种情形不符合。再说第(二)种,虽然增值税可以分期确认,但若依此分期开具发票,则设备数量填写小数,不符合常理,每次填1,则总数不符事实。
这样看来,唯有第(一)种方案可行;况且,会计上也应一次确认收入,则应一次开具发票。但如此,增值税也应一次确认了。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