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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发票就没有办法在税前扣除,这种情况就不能作为建筑成本了。但如果所得税上没有把它当做成本,而是当做预付款,那么这个发票也就不重要了。换句话说,是否打算作为成本在税前扣除?如果作为预付款,对方没有开发票,那么就只是一个预付款而已,没有发票不影响公司的损益。如果要确认成本,才会影响到损益。
可以的,向会计事务所支付的服务费用是可以税前列支的。并没有规定只能限于年度审计,其他的审计项目,审计费用也可以在税前扣除。
电子普通发票上是电子印章,没有企业印章。
如果是境外代理商提供服务,分包付服务费时,应该是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和附加税的。
资本公积是归属于股东的。企业注销相当于企业把所有的资产负债清理完毕之后要向股东进行分配的。如果股东账面上有实收资本、资本公积,这些项目都是归属于现有股东的。我认为,税务机关不会去追究50万元当时是怎么来的,而是会根据您公司注销时账面上剩余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向股东进行分配。
需要,按照所得税的相关规定,费用要实际发生。实际发生通常就认为是实际支付。没有支付只有票的情况是不行的。
善意取得发票的情形,发票是不能抵扣的,但不一定会进行处罚了。损失只能由企业自己承担。
一般不会。季度所得税不存在多缴退的问题,季度所得税多缴在汇算清缴时会退。但汇算清缴退税之后,税务机关要进行查账,这是正常的。不可能在第四季度去申报退税,肯定是等到汇算清缴之后才会退的。因此汇算清缴结束了以后有退税,税务机关有查账,这是正常的流程。
正常情况下如果发票丢失可以用复印件替代的,既能够入账又能够抵扣,这两者都能够实现。既不影响对方的增值税也不影响所得税。若对方一定要您公司开发票的话是可以拒绝的。若对方表示不开发票就不付款,那么企业就要考虑是否还要继续合作,或走其他司法流程了。
从税法角度来讲是无法拒绝的。没有规定专管员就某一个项目做过检查之后,后续其他税务局的其他部门就不能再对同一个项目进行检查。税法上没有规定同一个项目不能检查两次。另外,专管员看一下相关资料,不见得他就已经是实质性审核完毕了,所以后续还有查账所过来检查是可以的。
公司已经注销的情况下,款也没办法付了,对方也没有办法给您公司开票。这笔款项付不出去,就变成您公司的营业外收入了。
这类情况建议要与税务机关说明,您公司不是恶意买票,因为通常情况下走逃企业是专门从事虚开发票,卖票的企业。要跟税务机关去沟通不是主观故意恶意买票,是属于善意取得虚开发票的情况。应与税务机关提供更多的相关证明材料,例如与对方签订的服务协议或购销协议、相关付款证明、以及对方是否有提供劳务相关证明或销售产品证明等。通常情况下这种情况比较困难,因为这种企业是没有实际服务的企业,因此要证明您公司签订服务协议或采购协议时,整个流程是属于正常合规的。且并不了解它是一个虚开企业,没有显示出有恶意开票走逃的情况,您公司不是属于故意买票的行为。
若相应资料都已提供税务机关还不认可,只能向税务机关表明,确实是不认可的情形,现在要求您公司如何处理?一般情况下认定为虚开发票,可能要求做进项转出,以及要求企业进行所得税的纳税调增。至于处罚部分,个人认为可以与税务机关进行协商,到底是不是一定要处罚?如果税务机关认定说不行,还是要按照企业的抵扣金额进行处罚,这种情况就比较困难了。企业可以进行税务行政听证,收到相应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三个工作日之内向税务机关提出税务行政听证。若听证以后还要处罚,就只能走税务行政复议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