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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如上所述,员工参加与工作内容相关的培训,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抵扣。当然,若以培训为名,本应在福利费开支以及餐费等原本不得抵扣项目,自然不能抵扣。
理论上,这是可以的。
比如说,您公司比较有钱,老板比较慷慨,也很相信员工,不用考核后再发工资,人家是8月计提、9月发放,您公司是8月发放9月的工资,那分录就是反过来了。
8月发9月工资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银行存款等
8月末就有借方余额了。
9月提(结转)当月工资
借:成本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
但是,9月还会发10月的,所以月末又有借方余额了。
想必,您确认收入的分录是这样写的。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那么,对方不付款,也不要货物,若双方皆接受此结果,则相当于货物抵了维修款,分录如下
借:库存商品
贷:应收账款
账务处理即可如此。当然,对方既然如此,自然不会提供发票;因此,上述库存商品,也就无法抵税。
发票的主管机关,是税务机关;而且本人也未听说税务机关授权外部企业或者单位办理发票真伪鉴定业务。因此,建议您在税务机关官网、拨打12366电话或者主管税务机关电话、到税务机关(大厅)现场查询。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了解一下。
您好,问题一:开发票与收款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因此,开具发票的同时收取款项,是符合规定的。
问题二:开发票与成本结转
成本结转是会计处理的问题,根据收入与成本配比原则,应当在确认收入时结转成本。因此,企业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并同时结转成本。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五、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由民政部结合社会组织公益活动情况和日常监督管理、评估等情况,对社会组织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进行核实,提出初步意见。根据民政部初步意见,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民政部对照本公告相关规定,联合确定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名单,并发布公告。
(二)在省级和省级以下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民政部门参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执行。
(四)每年年底前,省级以上财政、税务、民政部门按权限完成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和名单发布工作,并按本条第三项规定的不同审核对象,分别列示名单及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起始时间。
六、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有效期为三年。
简单来讲,各省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名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民政部门联合发布,且有效期三年。所以,您说的这个单位是否具备资格,建议直接向当地税务机关了解一下。
既然“大金额”,则发票是必须的。
一、您可要求对方依法代开。这是对方法定义务。义务是相互的:您有付款义务,对方有开票义务。这样说您应当明白了。
二、您可援引发票管理办法关于“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由您公司就此开具(收购)发票。
具体情况可向主管税务机关了解一下。
虽然,大多数财务软件都留下了口子,允许所谓“反结账”。但理论上,既然已经结账,不能重新修改之前账簿。
而应当在当期进行相应调整,即损益类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非损益类调整相关科目。同样,财务报表也是一样,不是修改已经报出的报表,是调整未来报出的资产负债表年初数和利润表上年数。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一般需要并入商品,因为这是混合销售。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相关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因此,若属于上述情形,则按照代收代付处理。
您好,如果多年来没有出口业务,建议撤销出口退税备案,并申报增量留抵退税。
您好,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可知,首先需要判断是属于居民,还是非居民;然后再根据身份性质确定纳税所得的范围。
1、身份认定:贵公司在当地聘用员工,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因此,属于非居民。非居民只有从中国境内取得工资所得,需要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这里 进一步确定何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
2、境内所得认定: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一、关于所得来源地(一)关于工资薪金所得来源地的规定。个人取得归属于中国境内(以下称境内)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为来源于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
所以,贵公司上述当地员工并未在中国境内工作,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受让股权,只涉及印花税。(转让方涉及印花税、企业所得税。)
二、但是,如上所述,0元转让,且所有者权益合计177万,恐怕难以得到税务机关认可。
若有必要,建议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