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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人有这样的问题,说我们公司20日才发工资,个税申报截止15日,那怎么办?事实上,1日发工资和31日发工资,完全一样,发放日扣下,次月(注意:是次月)申报期去缴纳。另外,这儿只考虑实际发放日期,不用管发的哪个月的。非常简单,8月20日发工资(无论发的几月的)并扣税,9月15日前去缴纳。
如上所述,8月31日行权,就属于8月工资薪金所得,理应并入8月扣税,而在9月15日前申报。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请您提供一下具体业务和数据吧?
如您所述,虽然是“办公楼”,但只是“用于集体福利”,则不得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一、合伙企业(并非数名股东投资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人叫“合伙人”,不叫“股东”。
二、a决议企业盈余公积转增实收资本,视为分红。
根据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一、关于“私车公用”相关费用,这个问题一直没有太权威政策。以下答疑供您参考吧。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企业使用员工个人的车辆,应在签订租赁合同并取得车辆租赁发票的情况下,其发生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油费、保养费、过路费等支出,可凭合法有效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除实际支付的租金外,如何判断在租赁期内发生的各项费用属于“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支出”、“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应满足以下条件:
1.单位与个人签订汽车租赁协议;
2.协议约定的租金价格应与市场平均价格持平,租金收入不能明显偏低(企业无租使用个人汽车的不符合该条件);
3.向个人支付汽车租金的单位应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
4.在租赁期间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年审费等各项费用支出所取得的票据应与签订租赁协议中的汽车牌号一致;
5. 单位支付租金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发票;
6.属于企业实际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支出(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个人支出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因此,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在租赁期内使用汽车所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年审费等费用支出准许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二、如果是员工将自用二手车卖给公司
(一)员工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如果签订合同,双方需要缴纳印花税。
(三)企业可以计提折旧,车辆费用也可依法税前扣除。
需要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如果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当然,如果国内签订,签订即发生纳税义务。)
根据《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由立合同人(分别)按所载金额0.3‰贴花。
一、如果上述补贴,政府支付时,以您公司作为收到主体,派遣公司只是代收代付,则您公司属于取得政府补助,可以计入其他收益科目。
这种情形,以相关文件、收款单据等作为原始凭证即可。
二、反之,如果政府以派遣公司作为收到主体,则派遣公司确认取得政府补助。
而您公司乃是取得派遣公司支付款项,相当于取得派遣公司给予的销售(劳务派遣服务)折让了。
这种情形,您公司应以劳务派遣公司按照规定程序开具的红字发票以及相关协议、单据等入账了。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一般不可以。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二)《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第二章第一节:四、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
但是,如果属于下述情形,则可依法开具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三、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您好,这个最好问一下主管税务机关,我理解是需要备案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如上所述,员工参加与工作内容相关的培训,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抵扣。当然,若以培训为名,本应在福利费开支以及餐费等原本不得抵扣项目,自然不能抵扣。
理论上,这是可以的。
比如说,您公司比较有钱,老板比较慷慨,也很相信员工,不用考核后再发工资,人家是8月计提、9月发放,您公司是8月发放9月的工资,那分录就是反过来了。
8月发9月工资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银行存款等
8月末就有借方余额了。
9月提(结转)当月工资
借:成本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
但是,9月还会发10月的,所以月末又有借方余额了。
想必,您确认收入的分录是这样写的。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那么,对方不付款,也不要货物,若双方皆接受此结果,则相当于货物抵了维修款,分录如下
借:库存商品
贷:应收账款
账务处理即可如此。当然,对方既然如此,自然不会提供发票;因此,上述库存商品,也就无法抵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