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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合伙企业A的合伙人,都是自然人。
一、收到分红
借:银行存款 100万
贷:投资收益 100万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20万
贷:银行存款 20万
(注:是的,没错,收到分红就全额发生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
二、实际分红(假设这时候扣除之前已经代缴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
借:利润分配-应付股利 80万
贷:应付股利 80万
借:应付股利 80万
贷:银行存款 60万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20万
是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如上所述,若甲股东已经缴清出资,则上述100万中,50万对应出资收回,不涉及个人所得税;而另外50万元,显然乃是未分配利润,这就需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10万个人所得税了。而若甲股东并未出资,则上述100万皆为分红,应当缴纳20万个人所得税。
这是不能的。
按照发票管理要求,三流一致原本就是要求销售方、开票方、收款方必须一致。况且,无缘无故怎么会不用公户,而用老板私户;虽然不能说100%,但99%的私户收款,乃以逃税为目的之一,而这也是违法行为。
对于非房地产企业计算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如下:
一、地价
就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价款,包括契税。
二、原建筑物评估价
即您所讲“前期自建投入时所产生的间接费用”,这个不是据实扣除,而是评估;以评估价乘以新旧度(需要主管税务机关认可)作为扣除金额。
三、相关税费
就是此时转让所产生的城建税及附加、印花税等。
这样不行的。
一般而言,发票开具时点有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二)《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第二章第一节:四、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
如上所述,“货物还没有出库”,则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和纳税义务发生时点,不应当开票。
一、账务处理方面,是否计价,如何计价,可以自行决定。
二、税务处理方面,需要依照市场公允价格作为计税基础。
三、开票方面,转让方据实给受让方开票即可。比如,销售机器设备,按照13%(一般纳税人)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没有太多特殊规定。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关于“资产”相关规定,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资产:
(一)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简单来讲,如果11月时,你们公司已经实际控制或者占用这个车辆,那11月可以入账的。
我看了一下,前面您问过一个关于企业合并的问题。其实,这儿和那个问题中的“吸收合并”类似。简单来讲,账面可以直接合并;税务方面,留抵税额可以继续抵扣,企业合并(整体收购)不会涉及资产转移环节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下可以限额弥补亏损。
技术服务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就解决有关特定技术问题,如为改进产品结构、改良工艺流程、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保护资源环境、实现安全操作、提高经济效益等,提出实施方案,进行实施指导所订立的技术合同。以常规手段或者为生产经营目的进行一般加工、修理、修缮、广告、印刷、测绘、标准化测试以及勘察、设计等所书立的合同,不属于技术服务合同;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对方提供技术服务,最终以图纸的形式交付,这个应该按技术服务合同缴纳印花税。
首先,股权转让并非增值税征税范围,因此不涉及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根据“实施条例”第七条相关规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境内、境外所得)。也就是说,这个“股权”对应企业,如果位于境外,则无需扣缴企业所得税;如果收购外国企业股东所持有的境内企业股权,则需要扣缴企业所得税。
大类不正确,属于家用电器,不是金属制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