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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可知,首先需要判断是属于居民,还是非居民;然后再根据身份性质确定纳税所得的范围。
1、身份认定:贵公司在当地聘用员工,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因此,属于非居民。非居民只有从中国境内取得工资所得,需要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这里 进一步确定何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
2、境内所得认定: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一、关于所得来源地(一)关于工资薪金所得来源地的规定。个人取得归属于中国境内(以下称境内)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为来源于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
所以,贵公司上述当地员工并未在中国境内工作,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受让股权,只涉及印花税。(转让方涉及印花税、企业所得税。)
二、但是,如上所述,0元转让,且所有者权益合计177万,恐怕难以得到税务机关认可。
若有必要,建议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这个问题,关键在于政策适用,我给您列一堆文件,可能不如举例好用:
比如:2019年买了一台设备600万元,当年一次税前扣除了,也就是说,税务层面,这个设备剩余价值就是0了。会计上,仍然分期折旧,假设这三年一共提了300万折旧(2019年、2020年、2021年各提100万),会计上剩余价值300万元。
一、假设2019年会计利润1000万,其中会计上计提了100万折旧。但是税务认为,可以提600万;所以您在税务处理上,相当于再提500万。也就是说,计税时按照500万来计。
二、假设2020年会计利润1000万,其中会计上计提了100万折旧。但是税务认为,这个设备上年已经提完了,今年不能提了,所以计税时要按照1100万来计。
三、假设2021年会计利润1000万,其中会计上计提了100万折旧,销售这台设备时结转了300万的成本(冲减了资产处置损益)。但是税务认为,这个设备前年已经提完折旧了,今年不能提了,而且出售时剩余价值也是0,而不是300万,所以计税时要按照1400万来计。
这就是整个处理过程。其实就是个时间差异,会计、税务谁也没吃亏,会计上是“1000+1000+1000=3000”,税务上是“500+1100+1400=3000”。要说税收优惠,就是一定程度上延迟纳税,相当于赚了个资金时间价值。
我是按照整年举例的,为了方便计算;分到月里,道理一样。
您好,消费税的生产、批发、零售环节是以销售方的主营业务类型来区分的,比如生产企业销售给批发商,那就是生产环节;批发企业销售给零售商,那就是批发环节;零售企业再销售出去,那就属于零售环节。当然,这个区分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比如企业的营业范围可以是批发零售,既从事批发,也从事零售,在具体判断过程中,应当遵循一致原则和重要性原则,仍然按照企业的主营业务类型,对相同或类似的业务采用同样的处理办法。
您好,两种方式:1 通过境内被转让企业纳税 2 通过税局提供的方式纳税。没有统一规定和做法。
需要缴纳房产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财税地字〔1987〕3号)一、关于“房产”的解释
“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
根据总局(86)财税地字第8号文规定,“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
毫无疑问,外墙涂料肯定构成厂房原值,因此应当一并计算缴纳房产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外,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一般来讲,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个人工商户之外)其他个人以及其他没有经营活动的单位,无需办理税务登记。
其实,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也能看得出来,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这儿主要还是看有没有“经营活动”(增值税应税项目)发生。
一、会计分录
借:销售费用 81.25
贷:库存商品 4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
——个人所得税 28.25
注:关于个人所得税计算,由于雨伞本身不能拆下20%报税,所以只能视为赠送税后所得113元,即“税前所得×(1-20%)=113”,倒推可得:税前所得141.25元,应纳个人所得税28.25元。
二、企业所得税需要视同销售处理,但这是税务处理,在汇算清缴调整。
三、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是法定义务。
(有人常说,受赠人不提供身份证号怎么办?另举一例:如果赠送货币资金,受赠人不提供银行卡号怎么办?道理一样,无论提供身份证号,还是银行卡号,皆为受赠必要条件。不给银行卡号,无法赠送;不给身份证号,也不给他即可。只是许多人把后者视为必要条件,却潜意识把前者法定义务不视为必要条件。)
需要。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财税地字〔1987〕3号)相关规定,“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相关规定,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等后续支出,满足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如有被替换的部分,应扣除其账面价值。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您说的是随商品房一并销售的地下室吗?那当然要计算其成本进行税前扣除了。
一、您说“销售价未知”,这需要您来结合市场售价判定。
二、本业务实质,乃是113元,同时销售套装A和小样B。您应对于实际收款113元,按照二者公允售价,进行比例分摊。
三、发票金额,也应按照上述分摊金额开具。
若您愿意发票体现原价,则可同时在发票上反映折扣金额(即小样售价)。
借:银行存款 113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
主营业务收入——套装A ?
——小样B ?
(因为您未提供小样售价,所以这两个数据我无法为您计算,其实也没啥,只是一个小学数学题;总之,二者加起来100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35
贷:库存商品——套装A 30
——小样B 5
参考依据: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七、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三)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五)十三、关于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赠送促销品征收增值税问题: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附带赠送客户的促销品,如刀具、加油卡等货物,不按视同销售处理。
您好,您的问题很笼统,文件当然有的是和供应商之间谈判才可以知道如何计费的。
请参考:会计上的处理:财会[2013]17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