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财务信息系统与数字化
- 财务共享中心
- 数字化应用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该村委会是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吧。
如果这样,这种“改造”,如果并不是新建,而是类似于企业固定资产的维修维护之类,作为日常费用支出(该会计科目表似乎没有您用的“其他支出”这个科目,大致类似科目即可)也是可以。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2017年01月17日答疑,按照目前营改增政策相关规定,纳税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应缴纳增值税。目前普遍认为,营改增后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应当按照“商务辅助服务—代理经纪服务”缴纳增值税税率6%。
确实,贷款贴息属于一种政府补助形式。但大致都是各地制定相应政策。比如专门针对农业企业贷款贴息,或者针对新办个体工商户之类,也有针对科技金融(贴息、贴保)扶持,或者鼓励创业、创新等。具体政策建议您直接向当地相关部门了解一下(具体承担金融机构大概也知道相应政策)。
我的个人理解,是可以的,你在账面可以记录对乙公司的欠款,然后可以乙公司出具一个授权支付其对丙公司的函或者证明资料,替乙向丙支付分包款。这其实就可以理解为三角债问题了,从税法角度能够明确真实业务是乙向甲提供,并且取得乙开具发票,支付资金有相应证明,就不会存在税收风险。
可以的,只要是真实发生,如果未取得发票,按权责发生制属于本期的费用,可以暂估计提,但所得税需要在次年汇算前取得发票才能税前扣除。
您描述一下这个经营模式的具体操作流程吧。
是否需要缴纳所得税,需要判断是否满足不征税收入条件。
根据财税〔2011〕70号规定,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不需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一、正常适用1%开具。
二、若客户需要,也可按照3%开具。
三、此笔开票,并不影响其他业务享受优惠。(本笔需依开票征收率申报纳税。)
四、此项优惠,于申报时直接填报即可。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五、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1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人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七、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相关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也就是说,如果已经支付或者约定应付利息日期,则可于支付或者应付时开具发票;若未付且未约定付款日期,则应于服务完成(即:借款归还)时开具发票。当然,按照借款期间,分期确认利息收入时开具发票也是符合税法规定的。至于企业所得税方面,无发票不得税前扣除;但纳税调增后取得发票,可以追溯扣除(五年内)。
关于这个问题,我需要好好说说。
一、关于转让评估
税法确有“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但是,这个评估,不是纳税人的义务。而是税务机关认为价格低,他去评估,并据以向您征税。这样和您说吧,如果您确实没有故意在价格上造假(若真这样,当我没说),那您就据实申报,比如您就卖了300万,您就报300万;如果税务机关说,值1000万,您可以直接和税务机关说,就1000万卖给你们吧,或者你们负责1000万卖出去。
二、关于成本评估
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也就是说,这个需要您来评估(当然,如果这个学校原先是买来的,并有发票,也可以不用评估,用发票加成——每年5%即可)并须得到税务机关认可。当然,税务机关不认可也要有理由,不能他说低就低;他可以另找一家评估公司再评一下(即使二者不一样,还要有理由支持哪个更加准确)。
您好,在实务操作中,对于非FOB成交的,其运保费采用代收代付的方法处理,即在记账时直接折算处FOB金额确认收入,将运保费计入其他应付款,支付运保费时再去冲减其他应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