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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描述情形,本身并不影响抵扣;当然,抵扣还需要同时符合其他法定条件,比如对方得是一般纳税人(当然还有其他,这是举个例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您描述情形,本身并不影响抵扣;当然,抵扣还需要同时符合其他法定条件,比如这个房产没有用于集体福利(当然还有其他,这是举个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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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名思义,既然“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则此科目调整跨年损益;然而作为“成本”来讲,未必就是损益。比如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这是损益;又如原材料成本、生产成本、存货成本、固定资产成本,这些就不是损益了。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6901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企业本年度发生的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以及本年度发现的重要前期差错更正涉及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需要调整报告年度损益的事项,也可以通过本科目核算。
如果在注销环节,无需支付的应付款项,需要转为营业外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所得税,但如果有未弥补的亏损,可以进行弥补,所以如你所说,如果弥补亏损之后应纳税所得额为0 就无需缴纳所得税了。
如果是以办公费或通讯费等项目报销,应取得单位抬头的发票,属于与企业取得收入有关合理的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但如果以职工福利费名义报销,无需取得发票,直接做话费补贴领取表就可以计入福利费,按限额14%税前扣除。
当然各地政策执行口径不统一,比如深圳税务答复:如果是报销与企业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通讯费支出(即因公通讯费,需要证明),可以凭开给个人的发票税前扣除。如果是按职工福利发放,按福利费规定扣除。
所以建议和当地税务主管部门沟通一下为妥。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一方面根据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另一方面根据发票管理相关规定,应取得单位抬头的合规发票才能税前扣除。但特殊情况下,企业发生的支出无法取得单位抬头的发票,可以凭个人抬头发票税前扣除,但电话费的发票如果想取得单位抬头发票是可以取得的,所以我个人理解应该取得单位抬头发票。
不允许,发票大类错误意味着发票编码选择错误,这样的发票属于不合规发票,不能税前扣除。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住宿服务属于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因此,住宿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截至2021年3月31日。
不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这儿重点说一下第四项。所谓“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就是原先缴纳营业税的那些项目;然而,全面营改增之后,这个项目已经没有意义。
首先,简化计算公式,不考虑附加和印花
(B—A)÷1.13×(1—13%)
前面B—A是差额
除以1.13是计算不含税金额
乘以(1—13%)是计算扣除增值税后的金额
这样就计算出来了简化计算的开票金额。
其次,再把附加和印花加进去,
附加为增值税13%的12%和6%的12%,印花税是含税价的0.03%,所以减去。
这样再乘以1.06即可计算开票金额。
一、是否属于劳务派遣,可根据“财税〔2016〕47号”定义判定:
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二、上述情形不构成工资总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三、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如上所述,乃是“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而非“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当作为劳务费支出,而非工资薪金支出。
可以填入"收到的税费返还"项目。该项目反映企业收到返还的各种税费。本项目可以根据"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交税费"、"营业税金及附加"等账户的记录分析填列。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