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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视同销售;这不是业务招待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一、如果单次(日)未超过500元,可以不用发票;如果超过,则需要取得发票,才能税前扣除。
二、如果不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则无法抵扣增值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一条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被投资公司为何打款回来?按照规定,股东出资后,是不能抽逃出资的。
这属于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税率9%,征收率3%(年底前小规模纳税人1%)。
解释一下:如果把车给客户,车主什么也不管,那是出租;如果客户要求从某地到某地,其他一概不管(比如上述车主方配备司机),那是交通运输。比如您去长途车站买票,坐车回家,那就是交通运输;如果人家把车给您,您自己开着回家,那就是出租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分公司原本就是总公司的组成部分;客户所对应的,最终还是“总公司”。至于子公司,则是新成立一个独立法人,这与母公司乃是两个公司。
一、客户有权力不改变合同;想要改变,只能协商一致。
二、您的逻辑可能不符合税法规定。发票开具,要求与实际业务情况一致。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您好,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海南全岛在封关运作前,会对部分进口商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主要包括企业自用进口设备、交通工具,岛内居民进口消费等。
封关运作后,制定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口征税商品目录,目录外货物进入自由贸易港免征进口关税。对海南进口货物从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入内地,原则上按进口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照章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因此,在封关前,海南企业仅有部分自用货物可以享受免税进口的政策,对其与内地企业之间的交易以及纳税模式并不产生影响。
您好,1、B公司应收C公司的款项,构成C公司对B公司的债务,C公司转让给自然人D,上述债务的债务人仍旧是C公司,只是C公司的股东发生了变化。
2、由于债权的相对性,建议由B公司与C公司及D自然人签订协议,对上述债务是否免除和免除的条件进行约定。如果由集团A公司与D自然人进行约定,无法从债法层面进行有效的约束。
3、不能。B公司转让后,债权随之转移,B公司的新股东有权决定债权的处置,而不受集团A公司与D自然人之间协议的约束。
一、捐赠商品的会计分录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文件规定,企业在非货币性资产捐赠过程中发生的运费、保险费、人工费用等相关支出,凡纳入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开具的公益捐赠票据记载的数额中的,作为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上述费用未纳入公益性捐赠票据记载的数额中的,作为企业相关费用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十一、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在接受捐赠时,应当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
企业或个人将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应当留存相关票据备查。
首先回答“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这个在文件里是有明确规定的。
本公告所称住房租赁企业,是指按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开业报告或者备案的从事住房租赁经营业务的企业。
本公告所称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的标准为:企业在开业报告或者备案城市内持有或者经营租赁住房1000套(间)及以上或者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及以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可根据租赁市场发展情况,对本地区全部或者部分城市在50%的幅度内下调标准。
至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其实您可以直接理解为“自然人”所对应的单位、团体、机构、组织之类。总之,就是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种组织。
您好,差旅补助标准由企业自行制定,可以结合当地财政部门出台的差旅费管理标准确定。
独生子女补贴的发放标准各地不同。比如2021年四川独生子女补贴标准为每年120元。托儿补助费没有规定具体的标准,可在合理范围内,凭相关合法票据据实扣除的办法。
您好,您的问题未描述完整,请详细补充完整以便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