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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产品范围,《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有明确规定。
粮食是指各种主食食科植物果实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等),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如:面粉,米,玉米面、渣等)。
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我不确定“粉丝”具体加工过程,所以无法给出准确答复。您可根据上述原则,自行判定一下。
如果代收代付,可以由运输单位开票给最终购买方。
参考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根据沟通内容,企业所得税可参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 的规定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待遇。如果属于自身种植后采摘葵花籽,则可以依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 财税字[1995]52号的油料作物,享受自产农产品免税待遇。
建议您参考一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相关规定:
五、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六、(四)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3.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4.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打个比方:您公司2016年亏损100万,2021年亏损100万;假设其他年度全是零(为了容易理解即可)。那么,假设2026年恰好盈利100万。那么不必纠结弥补2016年还是弥补2021年,反正剩余100万都是弥补不了。
您好,1、会计处理上,根据谨慎性原则,超过借款期收到的合同利息并不属于企业实际控制的所得,因此不应当确认为收入。另外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五条 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一)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原借款合同已经到期,双方并未办理展期手续,对超期收取的利息并没有各方已经批准的合同,因此,也不应当确认为收入。
2、税务处理上,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因此,无论会计上是否确认为收入,到期收到的利息都应当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采取第二种处理方式时,应当注意税会差异,及时确认增值税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不是预缴,是缴纳。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二)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您好,根据《社保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如果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那么企业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社保法的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保。
没有税收风险,如果赠送的商品已经包含在车价中,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 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这样赠品也确认了收入,所以对应收到的发票计入成本费用应该是可以的。
生活服务类的纳税人,如果满足加计抵减政策,目前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之前的商事改革的时候,已经表明,住宅是可以用作注册公司的,允许将住宅地址用作经营地址可以向工商申请登记注册。只要是能提供合法的使用证明,那就可以申请注册登记。
但需要说的一点,并不是所有的住宅都可以用来申请注册公司的,对于一些影响居民安全,环境卫生的,都不能将住宅地址作为公司的注册地址。
而且据我所知各地政策也不统一,还是麻烦您咨询当地的工商管理部门为妥。
现在你只能将你说的可能涉嫌虚开的业务进行一下检查,确认是否构成虚开,第一看是否有真实交易、第二看开具发票是否和真实业务相符、第三看是否直接向对方非现金方式付款、第四是否确实不知道对方属于虚开,然后准备各种证据资料以备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