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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工伤事故,原则由工伤保险进行补偿支付,如果实际发生金额超过工伤保险赔付部分,可以由企业列支,但需要留存必要证据,由于医疗票据不能开具成公司名头,是客观情况,所以如果判断可以由公司扣除,不会因为个人抬头票据原因不能扣除!
可以地方税务的口径,和当地税务机关进行沟通!
参考《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所得税有关问题解答口径的函》(甬地税一函〔2010〕20号)第21项规定,企业因职工伤亡发生的相关费用如何扣除?
问:企业职工伤亡而发生的慰问费用如何税前扣除?因公伤亡的医疗、补偿费用能否在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企业职工因公伤亡而发生的医疗类费用支出在医疗统筹以外支付的部分,以及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应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企业职工因公伤亡而发生的补偿金可以直接在税前扣除。职工发生与企业无关的伤亡事故,企业给予的各类慰问补助费用应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企业应取得伤亡职工的伤亡证明、调解或判决资料、支付凭证等相关资料,作为企业职工因公伤亡而发生的补偿金相关证据。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工伤事故发生的医疗、一次性偿等支出,扣除工伤保险赔偿后,由企业承担的,属于医疗类费用支出在医疗统筹以外支付的部分,应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发生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可以直接在税前扣除,会计核算中应列入“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企业应取得伤残职工的伤残证明、调解或判决资料、支付凭证等相关资料,作为企业职工因公伤残而发生的补偿金相关证据。
发票开具和是否取得证书无关,确认租金收入时就可以开具发票了!虽然没证但已经出租并取得租金,就可以开票了!
由二手车交易市场开票用于上车牌,销售单位我就是抵账单位需要开具发票,作为入账核算依据!
我理解,如果你是收取报名费作为你的一项收入,那么发放实物奖品属于你收入对应的成本,不属于无偿赠送,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而且进项税可以抵扣。这和企业购买办公用品用于经营抵扣进项税应该是一个性质!
需要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税法没有“公司购买的住房用于员工食宿”可以不缴纳房产税的特殊规定,自然应当执行上述一般规定,依法计算缴纳房产税。
没太理解您的问题,工资薪酬包含各种形式的工资奖金津贴,都需要缴纳个税!
目前个税可以税前扣除项目较多,能够有效利用可以降低税负,另外有些工资薪酬可以费用化也就是不支付给员工,而是作为公司费用列支,这样也会减低应纳税所得额,还有可以改变收入类型,比如把工资薪酬分离出一部分奖金,或者把员工身份变成股东+职工身份,从收入中分离出一部分股息红利对高收入职工也有减低税负效果!
不合理,因为餐饮服务不能抵扣增值税,如果都开成会议费,就相当于都抵扣了。应该分开收费项目分别开票!营改增期间各省有对此问题解答,可以参考!
【湖南国税】酒店企业在提供培训、会议服务的同时提供住宿、餐饮、娱乐、会场出租等多项服务的,应如何缴税?如何开票?
答:酒店企业在提供培训、会议服务的同时提供住宿、餐饮、娱乐、会场出租等多项服务,属于兼营行为,应当分别核算不同项目的销售额,并按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其中,餐饮、娱乐服务属于不得抵扣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北京国税】为企业培训提供会议室(不组织培训)、住宿、餐饮等所有服务,按参加培训的人员的人头收取每人一定额度的固定费用,是否可以全部开培训费?应该怎样开具发票?如果全开培训费,对方取得后,餐饮部分是否可以全部抵扣?
答:不得全开培训费,要分开核算。其中会议费、住宿费可以开专票;餐饮费不得抵扣。
【河北国税】关于试点纳税人提供会议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
答:试点纳税人提供会议服务,且同时提供住宿、餐饮、娱乐、旅游等服务的,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不得将上述服务项目统一开具为“会议费”,应按照《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规定的商品和服务编码,在同一张发票上据实分项开具,并在备注栏中注明会议名称和参会人数。
【江西国税】会议的住宿、餐饮如何开发票?
答:纳税人既提供住宿服务又提供餐饮服务,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区分住宿服务、餐饮服务的销售额分别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可合并开具。
【福建国税】试点纳税人提供会议服务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
答:试点纳税人提供会议服务,包括住宿、餐饮、娱乐、旅游等服务的,属于兼营行为,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不得将上述服务项目统一开具为“会议费”,应按照《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规定的商品和服务编码,在同一张发票上据实分项填列,并在备注栏中注明会议名称和参会人数。
【厦门国税】纳税人提供会议服务如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纳税人提供会议服务,且同时提供餐饮、娱乐、旅游等服务的,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不得将上述服务项目统一开具为“会议费”,应按照《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规定的商品和服务编码,在发票上据实分项开具。
【厦门国税】会议打包服务含住宿、餐饮、场租能否统一按提供会议服务开具发票?
答:会议场地出租及会场服务属会议服务项目,可统一按照会议服务开具发票;住宿、餐饮属兼营项目,应分项开具发票;会议打包服务含会议用品采购的,应按货物销售开票、征税。
【海南国税】关于酒店业纳税人提供会议服务适用税目的问题
答:酒店业纳税人提供会议服务不是单独提供场地,还包括整理、打扫、饮水等服务,应按照“会议展览服务”征税。若会议服务中还包含餐饮服务、住宿服务收入,应分别按照会议服务、餐饮服务、住宿服务征税,餐饮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浙江国税】我酒店为一般纳税人,和企业签订了会议服务合同,会议服务价格中包含了参会人员的食宿。请问在开具发票时是否可以将食宿费用作为会议服务的价外费用一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试点纳税人提供会议服务,包括住宿、餐饮、娱乐、旅游等服务,属于兼营行为,在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时候不得将上述服务项目统一开具为“会议费”,应按照《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规定的服务编码,在同一张发票上据实分项分别填写。
不合理,因为餐饮服务不能抵扣增值税,如果都开成会议费,就相当于都抵扣了。需要分项目开具发票!营改增期间各省有对此问题解答,可以参考!
【湖南国税】酒店企业在提供培训、会议服务的同时提供住宿、餐饮、娱乐、会场出租等多项服务的,应如何缴税?如何开票?
答:酒店企业在提供培训、会议服务的同时提供住宿、餐饮、娱乐、会场出租等多项服务,属于兼营行为,应当分别核算不同项目的销售额,并按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其中,餐饮、娱乐服务属于不得抵扣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北京国税】为企业培训提供会议室(不组织培训)、住宿、餐饮等所有服务,按参加培训的人员的人头收取每人一定额度的固定费用,是否可以全部开培训费?应该怎样开具发票?如果全开培训费,对方取得后,餐饮部分是否可以全部抵扣?
答:不得全开培训费,要分开核算。其中会议费、住宿费可以开专票;餐饮费不得抵扣。
【河北国税】关于试点纳税人提供会议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
答:试点纳税人提供会议服务,且同时提供住宿、餐饮、娱乐、旅游等服务的,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不得将上述服务项目统一开具为“会议费”,应按照《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规定的商品和服务编码,在同一张发票上据实分项开具,并在备注栏中注明会议名称和参会人数。
【江西国税】会议的住宿、餐饮如何开发票?
答:纳税人既提供住宿服务又提供餐饮服务,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区分住宿服务、餐饮服务的销售额分别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可合并开具。
【福建国税】试点纳税人提供会议服务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
答:试点纳税人提供会议服务,包括住宿、餐饮、娱乐、旅游等服务的,属于兼营行为,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不得将上述服务项目统一开具为“会议费”,应按照《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规定的商品和服务编码,在同一张发票上据实分项填列,并在备注栏中注明会议名称和参会人数。
【厦门国税】纳税人提供会议服务如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纳税人提供会议服务,且同时提供餐饮、娱乐、旅游等服务的,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不得将上述服务项目统一开具为“会议费”,应按照《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规定的商品和服务编码,在发票上据实分项开具。
【厦门国税】会议打包服务含住宿、餐饮、场租能否统一按提供会议服务开具发票?
答:会议场地出租及会场服务属会议服务项目,可统一按照会议服务开具发票;住宿、餐饮属兼营项目,应分项开具发票;会议打包服务含会议用品采购的,应按货物销售开票、征税。
【海南国税】关于酒店业纳税人提供会议服务适用税目的问题
答:酒店业纳税人提供会议服务不是单独提供场地,还包括整理、打扫、饮水等服务,应按照“会议展览服务”征税。若会议服务中还包含餐饮服务、住宿服务收入,应分别按照会议服务、餐饮服务、住宿服务征税,餐饮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浙江国税】我酒店为一般纳税人,和企业签订了会议服务合同,会议服务价格中包含了参会人员的食宿。请问在开具发票时是否可以将食宿费用作为会议服务的价外费用一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试点纳税人提供会议服务,包括住宿、餐饮、娱乐、旅游等服务,属于兼营行为,在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时候不得将上述服务项目统一开具为“会议费”,应按照《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规定的服务编码,在同一张发票上据实分项分别填写。
企业会计准则,通常只是给出原则性要求,不可能就具体业务直接给出会计科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九条 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您可以根据上述“工程咨询”对于“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关联程度进行判定:
如果属于“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则可构成资产成本。
如果没有直接关系,计入管理费用即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6602 管理费用本科目核算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者应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包括行政管理部门职工工资及福利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办公费和差旅费等)、工会经费、董事会费(包括董事会成员津贴、会议费和差旅费等)、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含顾问费)、诉讼费、业务招待费、技术转让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研究费用、排污费等。
您可参考一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文件的如下规定,并对照实际情况判定一下。
一、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整体改制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五、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八、本公告所称不改变原企业投资主体、投资主体相同,是指企业改制重组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企业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2)57号公告
第二条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一)统一计算,是指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汇总纳税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所以一般情况下总分机构是汇总纳税的,汇总纳税情况下,总分机构是合并计算各项指标来判断是否满足小微企业条件,满足条件的话总分机构所得税汇总纳税适用小微政策。你说的总分机构各自申报,说明你不是采用汇总纳税,这个是特殊情况,如果确实如此,应该分别根据自身情况判断是否满足小微企业,满足的可以适用小微政策,否则就不能适用。所以你说的情况是有可能存在的。
按你们双方约定的成交价格入账,如果约定价格不具有公允性,税务机关会进行核定征收!车管所开票是什么意思?是不是二手车交易市场开票啊?二手车市场开票主要用来计算税金和上车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