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财务信息系统与数字化
- 财务共享中心
- 数字化应用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答复:上述操作可行。可以拒绝货代公司的要求,相关款项是否委托货代公司支付,属于委托方的权利。
答复:
1、用于推广
借:销售费用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用于互换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3、用于赠送
借:销售费用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答复:收款收据用于收讫款项使用,报销款项则属于费用列支项目记录。将收款收据用于报销付款,会导致账务记录混乱,违背了清晰性原则。
应当一次性按50万计算缴纳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五条 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如下:
(一)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第十五条 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书立应税凭证或者完成证券交易的当日。
因此,上述合同,应当于签订当日即发生印花税纳税义务,计税依据50万。
如上所述,房产税计税依据,包括按照会计规定核算的相关房产账面原值,以及相应土地价值。
政策依据:
“财税地字〔1986〕8号”第十五条、“财税〔2008〕152号”第一条: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这段话的意思,简单来讲:按照会计标准计税;你要是不按会计标准记账,那也得计税。)
“财税〔2010〕121号”三、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首先有两条原则:
一、据实申报;不能为了少纳税,进行虚假申报,那就是“偷税”了。
二、独立原则。对于关联方来讲,应当按照独立公允原则进行税务处理。
另外,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相关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这儿需要注意的是,比如甲股东持有股权,公允价值100万。如果公司章程规定,只能对内转让,这时候20万转让给乙股东,那是可以的。但绝对不是说,甲股东就是收了乙股东100万元,然后按20万算税,可不是这样——实际收20万,才能按20万计税;实际收100万,就要按100万计税(这个特殊规定在于:如果没有这个特殊规定,实际收20万,也要按100万计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第一条、第十三条相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纳税人为单位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也就是说,谁签订合同,谁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
但是,有个特殊情况,涉及不动产产权发生转移的,纳税人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这样的交易与实际不符,该批材料应当按再次销售处理,即:确认再次销售的收入,并 据此计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贵司按退回处理,如果不造成两种处理的应纳税额的差异,则无税务风险,仅仅是会计处理不正确。
可以。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相关科目(这要根据这张发票对应业务履行情况而定了,比如说钱尚未付,则计“应付账款”)
不瞒您说,母子公司属于“关联企业”。税法对于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要求按照独立企业公允原则进行税务处理;也就是说,无论收不收利息,收多少利息,那只是会计处理——在税务处理方面,没有选择,视为按市场原则收到利息进行处理。
只有一个特殊规定。“财税〔2019〕20号”(本条延续):自2019年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一、所得税方面
合伙企业本身不是所得税纳税人,而以其合伙人作为所得税纳税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为公司、组织等,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对于自然人而言,若上述“政府”,乃是省级以上,则免征个人所得税;否则应当按照“偶然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对于非自然人而言(其实就是“法人”——只是很多人把“法人”混淆为“法定代表人”),是否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则取决于是否同时符合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这三个条件。同时符合则可为“不征税收入”;否则即为“征税收入”。
二、增值税方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相关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上述情形,显然不可能“挂钩”,因此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一、印花税采取正列举征收。
二、在印花税列举征收项目中,有《买卖合同》一项(不叫“采购合同”)。
三、按照民法典对于《买卖合同》的定义(印花税法并无定义):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显然,“流量”无法适用上述定义,也无法找到“流量”的所谓“所有权”。
综上所述,事实上,所谓购买“流量”,其实购买的是一种“广告宣传推广”之类的服务;而此类服务,并非印花税征收范围。因此,上述情形,不需要缴纳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