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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票金额与财务报表不符、与所得税申报不符,这是正常的情况,因为增值税开票就需要纳税,但财务和所得税都没有达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需要按各自的规定处理就好,如果比对不符有预警提示,向税务机构进行合理解释就可以了。
另外,需要提醒你,如果预收工程款,其实可以开具不征税发票,而不是开带税率发票,这样增值税只是预缴就可以了,不需要全额纳税。
站在你公司角度:投资过程不需要缴纳税金,后期分红如果满足条件,股息红利可以免所得税,也没有其他税金。
文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三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为了能够全面理解,第一步要先写上农民工工资确认分录
借:主营业务成本或者工程成本
贷:应付职工薪酬
确认收入分录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回款分录
借:银行存款
应付职工薪酬
贷:应收账款
一般情况下捐赠不管是向公益组织还是直接捐赠,都是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的,但有些特殊情况给予了免税政策,比如疫情期间向定点医院捐赠物资给予了免税政策,但这种情况较少。
所得税上大多数是限额扣除的,但有些特殊的捐赠,给予了全额扣除政策。比如:
第一类:向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49号)规定:
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目标脱贫地区”包括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6县1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二、企业同时发生扶贫捐赠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赠支出,在计算公益性捐赠支出年度扣除限额时,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不计算在内。三、企业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已发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尚未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部分,可执行上述企业所得税政策。
第二类: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捐赠支出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
一、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二、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
五、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8号)明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再,《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7号)第三条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
第三类:对2022年亚运会和亚残运会赞助、捐赠支出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杭州2022年亚运会和亚残运会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8号)规定:
九、对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赞助、捐赠杭州亚运会的资金、物资、服务支出,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
第四类:对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赞助、捐赠支出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规定:
三、对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参与者实行以下税收政策:
(一)对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赞助、捐赠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的资金、物资、服务支出,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
第五类:个人向教育事业的捐赠
第一项【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规定:
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第二项【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农村义务教育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03号)规定:
一、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二、本通知所称农村义务教育的范围,是指政府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农村乡镇(不含县和县级市政府所在地的镇)、村的小学和初中以及属于这一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纳税人对农村义务教育与高中在一起的学校的捐赠,也享受本通知规定的所得税前扣除政策。
第六类:个人向特定基金会捐赠支出
第一项【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等8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66号)规定:
对个人通过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和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第二项【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68号)对个人通过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第三项【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宋庆龄基金会等6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72号)
对个人通过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第四项【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等5家单位的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04号)
对个人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和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和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第七类:个人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3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8号)
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
县级以上(含县级)红十字会的管理体制及办事机构、编制经同级编制部门核定,由同级政府领导联系者为“完全具有受赠者、转赠者资格的红十字会”。捐赠给这些红十字会及其“红十字事业”,捐赠者准予享受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全额扣除的优惠政策。
由政府某部门代管或挂靠在政府某一部门的县级以上(含县级)红十字会为“部分具有受赠者、转赠者资格的红十字会”。这些红十字会及其“红十字事业”,只有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号召开展重大活动(以总会文件为准)时接受的捐赠和转赠,捐赠者方可享受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全额扣除的优惠政策。除此之外,接受定向捐赠或转赠,必须经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认可,捐赠者方可接受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全额扣除的优惠政策。
第八类:个人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捐赠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青少年活动场所电子游戏厅有关所得税和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1号)
一、对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本通知所称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是指专门为青少年学生提供科技、文化、德育、爱国主义教育、体育活动的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的公益性场所。
第九类:个人向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
二、对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三、本通知所称老年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机构,主要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
代订住宿服务,属于经纪代理服务
我理解如果是代订服务,应该是只赚取手续费用,发票应该是商家直接开给用户才对,现在很多平台公司也是这样操作的。
如果你的经营方式就是代订,然后给客人开具经纪代理服务全额发票,再从酒店取得住宿发票,从理论来讲是你的成本支出,我理解应该可以抵扣,但从增值税的角度考虑还是有些瑕疵,因为住宿服务只能是酒店向消费者提供,而却向你开票,有点不太合适。
借:销售费用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个人所得税
从上面分录即可看出:
一、税法上需要视同销售。
二、需要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三、会计上作为销售费用。
这个需要看你们双方是什么关系,什么愿意支付违约金或者利息,请您详细描述一下,才能准确回答。
会计上,试产期费用应当并入相关资产成本(比如机器设备);同理,试产时生产出产品的销售收入,也应冲减相关资产成本。
但是,税务处理方面,则试产期收入也应作为计税收入,相关成本费用如实进行税务处理。相应地,相关资产计税成本也与会计成本不同;需要依法进行税务处理(调整)。
不合规,住宿发票要么是6%(一般计税),要么是3%(简易,疫情期间是1%),不可能开具5%的发票
首先,既然“合同约定研发成之后归委托方所有”,则您公司没有必要通过“研发支出”进行归集(这个科目最终要结转无形资产或者管理费用)。
事实上,这与加工业务一样。收到研发收入,确认主营(其他)业务收入;因此发生相关支出,则结转主营(其他)业务成本。
商混属于文件中的混凝土,应该按文件采用简易计税办法。如果从该文件发布初衷来讲,是为了保护总包企业的,而且一般情况下,这样总包还能开具9%的发票,是否价格公允,是否自己还有利润?有没有虚开发票的嫌疑,我觉得都是税务比较关注的。我个人理解既然文件的意思是必须简易,那么开具9%的发票就是不合规的。这个问题建议您和当地税务部门进一步沟通一下为妥。
这个文件的初衷是当时建设单位既要甲供主要材料,还要叫总包单位开具一般计税的发票,那么总包单位税负太重了,所以有了这个文体,根据文件表述是必须适用简易的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