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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属于“职工薪酬”范畴,可以作为职工福利。
参考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租赁住房等资产供职工无偿使用的,按每期应支付的租金,借记“管理费用”、“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科目(区分员工岗位),贷记本(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支付租赁住房等资产供职工无偿使用所发生的租金,借记本(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依据上述规定,合伙企业并不要求必须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其利润分配及亏损分担事宜按照合伙协议执行。
如果“实际不计提”,那不需要什么资料了。(您不可能对于所有不做的事情要资料附件啊。)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个人认为,只要个人所得税计算金额没错,则问题不大。确实,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是工资薪金税前扣除的条件之一。但即使总公司代发,也只是一个“代”字,费用承担还是您公司,这与公司出纳具体办理这个业务,其实一个道理。
但我需要指示一下的是,既然属于总公司高管,其“部分奖金费用”若扣除于您公司,需要证明确实任职于您公司,否则这就影响税前扣除了。
参考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我举数字为您讲一下吧。
比如您公司这个月内销销项税额30万,进项税额18万,这样就要缴纳12万。月底会有这样一笔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0万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8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12万
假设您公司这个月出口,计算原本要退税20万;这样的话,退20万、交12万,比较麻烦,那您就直接抵了吧,直接退8万吧。
借:其他应收款(出口退税)8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12万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20万
也就是说,“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12万”抵的其实就是“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12万”。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1、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2、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参考文件:《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三条。
如果按上述特征判断,可以将文化长廊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建议放到房屋建筑物一类
其实,留抵退税,退的是待抵进项税额,原本就是“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余额。因此,冲减这个科目即可。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对此也是相关明确: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资本化支出)
贷:银行存款
研发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资本化和费用化支出的划分您参考以下原则:
1、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在发生时全部费用化。
2、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了以下条件的可以资本化,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也应当费用化。
①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②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③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
④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⑤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3、无法区分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支出,应当在发生时费用化处理。
参考文件:《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八条、第九条。
不太明白您要哪方面的解读,或者说您的问题是什么?感觉这个文件说得挺清楚啊。
需要,除非属于“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规定,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首先,要在合同中明确三方的权利义务,境内关联公司仅作为资金代付方,而境外公司为实际购买方。
其次,构成境内个人向境外公司销售专利权,由于销售方在中国境内,需要缴纳增值税。另外构成境内个人的财产转让所得,需要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最后,境内公司以合同,支付凭证为依据,计入应收款项向境外公司收款。
境外母公司为境内子公司垫付费用,在会计上计入到应付款项中,应付款项如果确认无法支付,应当计入当期利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