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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这个没有(都是地方土政策),可咨询当地税务局。
您好,商场为促销而承担的200元应当计入当期销售费用,支付的500元中的应收商户的300元应当计入到其他应收款。具体分录如下:
借:销售费用 200
其他应收款 300
贷:银行存款 500
借:银行存款 300
贷:其他应收款 300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
一、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三、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需要掌握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及时提供。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对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已纳税工资、薪金所得重复征税。两地税务机关应加强沟通协调,切实维护纳税人权益。
根据上述规定,跨省异地项目应该在项目所在地进行所属人员的个税申报,不需要在机构所在地重复申报征税。按项目经理在不同项目上的实际收入申报纳税,如果换了工程项目,就要在新项目所在地申报。
打个比方,如果稽查局检查甲公司,则给甲公司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一》。如果在甲公司检查过程中,需要乙公司配合取证(注:是取与甲公司纳税情况相关的证据),则给乙公司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二》。
一、礼品赠送给个人,需要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既然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额,当然不用进项税额转出。
这不用解释啊。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权力,而非义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相关定义,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第四条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
既然您“考虑发生的研发费用主要是产品升级,没有实质性研发活动”,则自行决定不加计扣除即可。
您好,不需要转出。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条例第十条(一)至(三)项所列情形的,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本通知所称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
由于贵公司的二手设备固定资产净值为零,因此,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为0,不需要转出。
请先看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这个业务的实质是:您公司以支付方式(承兑汇票)为理由,给对方加价。我们换个理由(不要特殊化这个理由,只是一个理由),比如您和对方说,现在原材料涨价了,所以您要加价,您需要给对方看您的原材料进货发票吗?看也可以,不看也可以,只是双方议价过程。或者您又说,现在人工费涨了,所以你要涨价,您需要给对方看您的工资单吗?看也可以,不看也可以,只是双方议价过程。
再强调一下,只是一个议价过程。关键还是在于市场供需。
当然,多收部分,也是价格组成部分,应当一并按照主业务项目开具发票。(比如说本来销售甲商品,则所谓“贴息费”构成甲商品销售额。“贴息费”只是一个理由;与人工成本、材料成本一样。)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关于农产品范围,《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有明确规定。
粮食是指各种主食食科植物果实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等),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如:面粉,米,玉米面、渣等)。
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我不确定“粉丝”具体加工过程,所以无法给出准确答复。您可根据上述原则,自行判定一下。
如果代收代付,可以由运输单位开票给最终购买方。
参考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根据沟通内容,企业所得税可参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 的规定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待遇。如果属于自身种植后采摘葵花籽,则可以依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 财税字[1995]52号的油料作物,享受自产农产品免税待遇。
建议您参考一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相关规定:
五、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六、(四)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3.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4.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