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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你先要确认保税销售额是免税还是0税率,如果是免税,那么对应的进项税额是不能抵扣的,如果是0税率,对应的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
如果是免税,不能抵扣增值税,而你说的共同的费用的进项,意思是无法准确划分进项多少用于免税和国内正常销售部分,这样需要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根据
财税(2016)36号文
第二十九条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上述文件明确是根据当期我的免税销售额占当期全部销售额占比计算,当然如果由于各期销售额不均衡可能计算不准确,那么可以依据年度数据进行清算,但没有规定可以按上年或本年预测比例进行分摊计算。
您好,问题提到的情形,可适用“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特殊重组,由于不需要支付合并对价,所以,对母公司来说,没有转让所得,自然也就不存在征税的问题。而A,B合并适用特殊重组,可按59号文第五条第四项进行处理,不存在确认所得和损失问题。
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五、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四)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3.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4.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我给您写一下分录吧。
第一次
借:银行存款 2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922.33(1980/1.0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57.67(1980/1.03×3%)
预收账款 20
第二次
借:预收账款 20
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20
也就是说,含税销售额肯定只是2000元,不会是2020元。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目前公布的文件尚没有关于金税四期的政策性文件。金税四期的提出更多是源于2020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上的金税四期视频采集系统的招标公告,并没有实质的政策内容。
上述乃是两项业务,没有必然联系。
一、轿车实际出售损失,可以依法、据实税前扣除。
二、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确定单位价值。因此,“新购的轿车和车牌费用”皆构成此轿车计税基础、单位价值。
若上述“单位价值”未超过500万元,可以一次扣除。
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文件延长此政策至2023年12月31日。
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2号)有关规定执行。即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小型微利企业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
我们可以参考一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一、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如上所述,“团建费”、“下午茶”皆非“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因此作为职工福利应当可以。另外,您所说“团建费”可能属于“福利”性质;若其确实具有职工培训性质,则可作为职工教育经费。
您好,您的问答未描述清楚,请补充完整以便解答。
一、天上不会掉馅饼。比如所谓“衣服钱”1000元,然后所谓“送电影票”,其实是花了1000元买了衣服和电影票。
二、发票当然要与业务实际情况相符。即发票应当反映衣服、电影票,并同时反映打折。
三、既然花了1000元买了衣服和电影票,则并无所得,自然不涉及个人所得税。
您好,像这处出口业务,只要业务真实,不存在对方虚抵的问题,所以,只要有合同约定,且业务与合同一致,就没有任何问题。这不是国内业务,如果是国内业务可能存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经营情况不相符的发票,可能涉嫌虚开。
您好,1、审计风险主要是在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情况下未确认收入、结转成本。在合同签订过程中,需要使得规避收入确认条件,比如加入回购条款或附条件销售条款,使风险未完全转移。
2、账务处理上,由于未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收到的款项应当计入预收款。
3、税收上,签订合同并收款时,如果没有过户,那么房屋所有权未发生转移,不涉及企业所得税问题,如果办理了过户登记,那么企业所得税上要确认所得实现;增值税方面,由于收讫了销售款项,那么需要履行增值税纳税义务。
回购房子时,同样如果之前未过户,那么现在也不存在回购问题,也不涉及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方面,由员工销售给房地产公司,取得回购款项,应当缴纳增值税。
内部价销售时,企业所得税确认销售实现,缴纳企业所得税。
您好,系统设置标准用量是为了核算简便,也为了便于控制成本。实际领用量与标准用量之间的差异实际上是会计核算与实际消耗直接的差异。要消除差异,一是可以严格执行标准用量,实行精确出库领用;二是可以按实际差异调整会计核算金额;三是在控制总用量和成本的情况下,忽略领用批次之间的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