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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的问答与已答问题同题,详见:https://www.bolue.cn/question/toquestion/39868
购入非原材料货物及生产设备的进项税是否还可以抵扣需要看这些购入的货物或者设备是否还用于了其他非简易计税项目,如果只是用于了简易计税项目,就不能抵扣,否则如果兼用于简易项目,切进项税无法有效划分,可以通过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税额。你如果简易计税只能开具3%税率的发票,无法开具13%税率的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综上文件所述:
一、法定盈余公积金计提已经达到注册资本的50%了,是否继续计提,可以自行决定。
二、如果达到注册资本50%,已经继续计提;是否冲回,并无明确要求。
三、法定盈余公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没有时限规定。
债转股一般流程:
债转股可分为如下步骤:
1、负债企业股东(大)会对商业性债转股作出决议,决议的内容包括:
(1)股东(大)会同意商业性债转股的决议;
(2)股东(大)会确认债权作价出资金额的决议;
(3)修改公司章程。
根据《公司法》第43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根据《公司法》第103条的规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以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另外,如果债权人为被投资公司的股东,关于公司股东会同意商业性债转股的决议以及公司股东会确认债权作价出资金额的决议这两项,按照公司法规定的比例通过时不包括债权人本身。
2、审计与评估
根据《公司法》第27条的规定,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审计应当包括对债权债务的账面核对以及记账凭证、原始凭证、账簿明细记录在内的公司各类票据凭证的审查;评估则是保证债转股的作价出资金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债权转股权协议
股权转让协议的内容包括:
(1)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基本信息;
(2)债的产生原因、时间;
(3)债权总额;
(4)拟转为出资的债权数额及作价方式;
(5)协议生效的期限或条件及股权回购;
(6)争议解决及违约责任。
4、验资程序
验资程序不同于上述的审计与评估程序,其实质是对上述流程的查漏补缺,由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包括如下内容:
(1)债权的基本信息;
(2)债权评估信息;
(3)债权转股权协议完成情况。
5、登记程序
债转股企业应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变更登记。在办理登记时,除提交《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提交债权人和债务公司签署的债权转股权承诺书;
(2)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商业性债转股的决议;
(3)公司股东(大)会对债权作价出资金额确认的决议;
(4)债权人与债务人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股权协议”;
(5)同一债权涉及两个以上债权人的,应提交债权转股权分割确认书;
(6)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
第四条第二款: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
如果债转股过程中按净资产计算的股权价值与债权之间有差异,需要进行所得或者损失确认。
计入“税金及附加”科目。
根据“财会〔2016〕22号”文件规定,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
关于房产税计税依据之“租金收入”,是按照权责发生制还是收付实现制,房产税暂行条例及其他税法文件并未提及、明确。
关于这个问题,建议参考如下答复。
一、宁波市税务局答复(2021-05-31):房产税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申报。
1.对2020年预收的2021年的租金,无须计入2020年度申报的房产税。
2.对先用后付的,未收取的2020年租金,需申报计入2020年度的房产税。
二、安徽省税务局答复(2019-09-20):房产税计税依据建议根据合同约定的每个年度的不含税租金收入,而不论该年度租金收入是否收取,以及不论一次性收取若干年度年度租金,按均摊方式分摊到每个年度,每个季度或者月份申报缴纳房产税。
综上所述,从宁波市税务局、安徽省税务局答复来看,作为房产税计税依据的“租金收入”,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
上述业务鉴于目前暂无具体文件规定,具体执行中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确认。
您好,对于乙公司而言,实际上是从甲公司购入了该项目。因此
借:在建工程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税金及附加
贷:银行存款等
税务方面,由于项目原以甲公司名义开发,现转为乙公司开发,那么涉及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转移,需要缴纳契税、增值税、印花税,同时由甲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给乙公司。
您好,公司对合伙企业进行投资成为LP,一般应当按照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核算,如果投资主体是以近期出售获利为目的,那么应当计入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计入长期股权投资的,则一般按权益法进行后续计量。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银行存款等
根据总局2016年17号公告《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是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在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决定是否适用本办法。其他个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本办法。除自然人以外,跨省提供建筑服务(包括安装,修缮等)均需要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
d和c是两个独立的纳税主体,根据所得税的基本原则,两个公司之间的交易应该保持独立性和公允交易原则。所以你如果约定d对于c委托业务所涉及的日常行政管理、财务管理及销售业务管理不收取委托费,属于无偿,有可能会被税务机构核定征收。
公司章程规定不能对抗税务相关规定的。
如果您公司于机器设备销售之时,合理估计上述质保费用10万元将会发生,则您公司当时即应确认90万元收入,而此10万元应当挂账应付,于发生上述质保扣款时冲销即可。
反之,如果不能合理估计,则当时应当全额确认收入,发生质保扣款再冲收入(即销售折让)。
但是,无论收入确认哪种方式,增值税方面,皆应销售时全额计提,质保扣款再红字冲之。
增值税不是视同的问题,本身就是两个业务,一个是自身产品的销售,一个是对方产品的购入,所以是需要计算增值税的。
所得税上对非货币资产交易需要视同销售,以物易物属于非货币资产交易,所以需要视同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