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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能否描述你的具体需求?酒店前台开具发票,可能是住宿发票,销售货物发票(房间迷你吧的货物),餐饮服务发票。上述业务,企业应当在提供服务结束后确认收入。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二、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四)下列提供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规定确认收入:
1.安装费。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2.宣传媒介的收费。应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广告的制作费,应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3.软件费。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应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4.服务费。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
5.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入。
6.会员费。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7.特许权费。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
8.劳务费。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您好,无风险。如果为个人报销私车公用相关费用,如燃油费,过程费等,须有证据证明该业务真实,且是用于公务,否则,会被认定为虚列费用而不能在税前扣除,如果款项支付给当事个人,还会被税务机关要求按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可以。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有关负责人就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答问》“二、如果购买的商品种类较多能否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答:如果购买的商品种类较多,销售方可以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可凭汇总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购物清单或小票作为税收凭证。”
您好,将股权转让给自然人毫无问题,转让后,由股东再减资,只要法律不禁止,均没有问题。针对私权,法无禁止即可为。
您好,如果是构成劳动关系,即直接雇佣员工,向他们支付工资产生的人工费,可以以工资表的形式在税前扣除,无须发票。如果是劳务分包,则分包给包工头后,可以由包工头到税务机关代开劳务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如果分包对象是建筑企业,则由建筑企业直接向装饰企业开具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您好,您的问题描述的不清楚,请补充完整以便解答。
一、对向居民供热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办公楼供热不是居民供热。对供热企业其他厂房及土地,应当按照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供暖期结束。
您好,问题表述的不是太清楚,合同是如何签订的?利息是如何约定的?如方便,最好提供具体情况以方便判断。如果是正常的企业间借款,也按市场行情收取利息并申报纳税,则一般情况下,不会存在风险。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六条 除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外,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一)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
第十条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一、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根据《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国防科工委、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工商联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第三条第(五)项规定,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
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财政部印发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540号)第八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其中,“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交通费是指用于培训所需的人员接送以及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中央和国家机关的培训费是包括住宿费和交通费的。但企业不同于中央和国家机关,仅供参考。
因此,个人认为,与培训相关的场地租赁费能算作培训费在税前列支。
根据《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
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关于如何认定“临时工与单位是否存在雇佣关系”呢?现行税法对此似乎没有明确、直接的规定。
个人认为:
一、若临时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定期收取劳动报酬,则此劳动报酬应属于工资、薪金所得。
注:这个“定期”当然不能过于任性,所谓按“日”、按“小时”之类,这与现实支付工资常理不符了。另外,可以参考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二、若临时工与用人单位并未签订合同,或者并非定期收取劳动报酬,而是按“次”(日、小时)之类结算,则此即属于劳务报酬所得。
三、关于是否独立劳动,其实也可作为区分标准:
(一)如果某人来到公司,与其他员工配合劳动,则为工资薪金所得;
(二)若单独、独立从事一项劳动,并以劳动成果计酬,则为劳务报酬所得。
四、现行税法,没有明确要求以“是否缴纳社会保险费”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判定标准。
当然,这只是税法口径;不能以此口径作为企业不履行依法办理、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