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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一、劳务派遣服务政策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其他政策(一)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因此,贵公司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全额计税,也可以差额计税;但是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只能是差额计税,并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5%或一般计税方法6%。
我不明白您的意思啊?既然“房地产公司对外发包”,不应当房地产公司给施工方(承包方)钱吗?怎么反过来又“需要收取施工方1000万”?
您好,根据《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三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第四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第五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一)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9%)×2%
因此,广州的建筑公司在陕西提供建筑服务,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应当按9%的税率计算税款,并按2%的预征率在陕西预缴增值税。然后在广州按9%计算税款并扣除已经预缴的税款进行申报纳税。
您说的3%缴纳增值税是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时,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并不存在缴纳1%增值税的规定。
公司:契税(3%-5%),印花税(0.05%)
个人:增值税(5%)、附加税费(按照增值税一定比例附征)、印花税(0.05%)、土地增值税(30%-60%;若不能据实征收,则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20%)。
以上是法定纳税义务。至于最终哪方负担,可以自行协商;但所协商的,只是反映在价格上,法定纳税人不能改变。
你和商户之间是什么关系呢,是你给商户提供什么服务吗?如果是这样给的奖励我觉得应该属于给与的折扣折让,因为商户收到奖励本身谈不上缴纳税金,但你这又不是无偿捐赠,肯定是有前提条件的。所以我认为属于折扣折让,不需要对方开发票,而是你给对方开具折扣折让的发票。是个人的话如果也是商户也是作为折扣折让,不需代扣个税。
不可以,只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这种是定额发票,不能抵扣
您好,您的问答与已答问题同题,详见:https://www.bolue.cn/question/toquestion/39495
包括。
自建厂房,房产税计税原值包括:
一、建造(含装修等)实际成本;
二、地价。
参考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一条: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 )第三条: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认定为驰名商标后悔显著增加你们这个商标的市场价值。所以认定为驰名商标的代理费应当记入无形资产。在认定成功后记入无形资产。
您好,跨境收汇的问题,建议咨询外汇管理部门;问题提到的事项,EPC项目总投入取决于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成本及相关税费,对于如何使涉及的相关税费尽量低一些这一问题,由于缺乏具体的信息和数据,因此难以给出具体方案。考虑到该业务事项重大,建议寻求专业机构做系统咨询。一问一答不能解决问题,且过于草率。已把问题反馈给产品顾问,稍后会与您联系。
是否可以入账,一个必要条件乃是“是否合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也就是说,发票开具必须与实际情况完全相符(注:不仅项目完全相符,销售方也要完全相符;所谓“三方票”,也是虚开发票)。如上所述,如果旅游公司自己有提供住宿服务的能力,兼营住宿服务,据实开具住宿服务发票当然没有问题。反之,则发票违规,自然不得入账、抵税等。
融资租赁合同,按照借款合同计算印花税,合同各方分别缴纳,税率(各自)万分之零点五。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44号)一、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统一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依照“借款合同”税目,按万分之零点五的税率计税贴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