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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定价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虽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但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则没有风险。反过来,如果交易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且没有合理商业目的,则可能存在被税务机关核定收入、补征税款的可能。
建议如有可能提供进一步信息或数据以方便判断风险。
1、新租赁准则最大变化之一,就是对承租方不再区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 赁。而目前企业所得税处理,对于承租方的租赁还需要区分经营租赁和融资 租赁两种方式的。为尽可能保持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一致性,使用权资产 及其折旧建议按照以下方法填写 A105080 表: (1)税务上分类为融资租赁的租入资产及其折旧,填入《A105080 资产折旧、 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中“一、固定资产”的相应栏次。原因是该部分租 入资产,在税务上就是按照固定资产处理的。 (2)税务上分类为经营租赁的租入资产及其折旧,填入《A105080 资产折旧、 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中“四、长期待摊费用”“(五)其他”的相应栏 次。原因是该部分租入资产,会计上确认的“使用权资产”,就等同于税务 上的“长期待摊费用”。
提示:目前尚未出台官方规定,上述填写仅供参考。如果后期企业所得税申 报表修订或有官方意见,则按具体规定填报。
2、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中的第8行次,此处”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报废、损毁或被盗损失“,只要属于此类均应填入,无论是正常损失还是非正常损失造成的,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时增值税的概念,对于所得税来讲,产生类似损失就需要填写。
股东减资收回投资款,直接冲减投资资产计税基础,超过投资资产计税基础部分应确认股息所得、股权转让所得,按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法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
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按照工程项目进行,并非如企业所得税那样,按照期间进行。如上所述,如果这个成本本身符合扣除条件,则相关发票自可纳入清算、扣除。
中止?还是终止?合同还继续履行吗?收到购买方的违约金如果在合同不履行的情况下一般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因为没有提供增值税的应税行为,只是由于对方违约收到的违约金,开具收据即可。
但如果合同已经履行,或者中止后还要继续履行,只是暂时中止,那么就属于价外费用,需要缴纳增值税,应开具和合同产品编码相同的增值税发票。
出口是按会计规定做销售,不是按税法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并按会计规定做销售的货物,须在做销售的次月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因此,出口并按会计规定做销售是确认出口收入的准确时间!自营出口应以确认已报关、取得运输单据或已经向银行交单作为确认销售收入实现的时间;委托出口的,应以确认已报关、取得委托出口相关单据或已经向银行交单作为确认销售收入实现的时间。企业先收汇后发货的,以确认发货时间作为收入实现时间。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出口货物在同时满足上述五个条件时,方可确认销售收入。
结合出口货物实际,采取到岸价(CIF)条款的外销收入,应以到港日作为确认收入的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对本文进行了修改。〕
第二条 出口商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核算后,凭有关凭证报送所在地税务局(以下简称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其增值税、消费税。
本办法所述出口商包括对外贸易经营者、没有出口经营资格委托出口的生产企业、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
上述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经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赋予出口经营资格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其中,个人(包括外国人)是指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
上述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是指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二、出口退(免)税申报
(七)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并按会计规定做销售的货物,须在做销售的次月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生产企业还需办理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及消费税免税申报(属于消费税应税货物的)。《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项第一款和第五条第(一)项第一款与此冲突的规定,停止执行。
《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项第二款和第五条第(一)项第二款中的“逾期”是指超过次年4月30日前最后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
破产重组,不知具体是什么形式?是吸收合并,还是对方直接清算、注销,剩余资产由贵公司购买?
如采用吸收合并方式,可适用特殊重组,对方的资产及负债,贵司均可按原公司的计税基础入账,原公司作为被吸收合并方对被合并过程中的资产及负债进行处置,既不确认所得,也不确认损失。重组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不征收增值税。如果该重组过程中,涉及签订不动产转移书据,则涉及印花税,印花税为行为税,书立合同双方均需要纳税。
如果是购买对方的资产,则购买涉及的不动产、货物合同,均需要计算缴纳相应税目的印花税。
六税两费属于直接减免,在计提时就已经知道可以享受该政策,应该按减免后的金额直接计提计入税金及附加科目或者其他相关科目就可以。
需要看单位实际使用情况。您可以跟单位核实一下情况,再根据准则判断。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1、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2、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参考文件:《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三条。
个人理解,如果是新建房里的官网、安装的电缆就要并入房屋价值计入固定资产的,如果是后期发生的,需视情况结合价值和使用期限来判断是否单独作为一项资产核算。如果计入固定资产,我理解应该计入器具工具类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建筑物是人工建造的供人们进行各种生产或者生活等活动的场所。广义的建筑物既包括建筑物,也包括构筑物。构筑物一般是指人们不直接在内进行生产和生活的建筑物。如:桥梁,堤坝,隧道,(纪念)碑,围墙,招牌框架、水泥杆等。
所以围墙属于构筑物,税法最低折旧年限按照房屋建筑物的最低折旧年限为20年计提。
注销分公司,如果不对其所有的资产进行清算,则正常就其注销前产生的应纳税额正常申报缴纳即可,相应的税费支出计入法人企业的损益。剩余的资产、负债正常并入总公司账簿,因为对法人企业来说,总机构、分支机构的资产负债就是法人的资产和负债,当然,并入过程中,总分机构间的往来需要对冲。
如果清算过程中,涉及资产、负债的处置,则正常按处置进行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处置完成后,再按上段文字的内容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考虑到情况复杂、涉及分录较多,不一一列举。有具体问题,可追问。
需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