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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内地税字〔2007〕355号:企业因通讯制度改革而实际发放或报销的通讯补贴收入,每人每月在200元以内的,作为公务费用据实扣除,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实际发放或报销的住宅电话费用,每人每月50元以内的,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 内财税〔2016〕376号 ) : 我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后,经自治区公务用车改革领导机构批准,各级党政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有关人员在补贴标准内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允许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在税前扣除。
所谓“天上不会掉馅饼”,“羊毛出在羊身上”。所谓赠品,根本来源于客户自己消费,其实是客户自己花钱买的。
关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有以下文件用于参考,可以佐证: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七、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三)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五)十三、关于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赠送促销品征收增值税问题: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附带赠送客户的促销品,如刀具、加油卡等货物,不按视同销售处理。
也就是说,应当按照实际收款,依照住宅、车位公众价值分摊其价格。当然,如果您要在发票上体现各自原价及赠送(折扣)情况,也可各以公允价值体现于发票,再另起行,开具折扣金额(负数)。比如,正常价格住宅100万,车位25万,实收100万。可以票面体现住宅80万(100/125×100)、车位20万(25/125×100);也可以体现住宅100万、车位25万、住宅-20万、车位-5万。(有人喜欢住宅100万,车位25万,车位-25万,这样则显示车位0元,就可能要视同销售了;也有人开具住宅100万,车位25万,折扣-25万,这样也不是最好,因为“折扣”本身不是一项“货物劳务服务名称”,只是一种经营方式。)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关于这个问题,浙江12366中心答复“企业开票信息中,银行账户栏目有什么要求?是否必须是公司基本户”这个问题时早有明确,“发票据实开具,填写企业银行账户即可”。
也就是说,发票上的银行账户,必须是开票方确实开立的自己的账户;至于是否使用这个账户收款,则并无必须要求。那么,“法无禁止即可为”。
至于合同约定、变更函之类,双方自行协商即可。
一、直接免征增值税,无需账务处理,全额确认营业收入。一般纳税人直接减免增值税,计入其他收益。
问题(一):你好,我司是农业企业,增值税免税,免征增值税部分是否需要计入“其他收益”
财政部会计司答复:对于当期直接免征的增值税,企业无需进行账务处理。对于当期直接减免的增值税,企业应当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问题(二):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是否作为政府补助,计入其他收益还是按照减免的后的销售额全额记收入,借:应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
财政部会计司答复:根据您提供的信息,免征的增值税部分计入营业收入。
二、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减征增值税,计入“其他收益”。
问题(三):请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由3%减为1%,这2%的差额需要计入“其他收益”吗?我们现行的做法是直接按1%做应交增值税,2%没有做账务处理。最新的财政部问答出来后,有点疑惑,这2%要不要计入其他收益?
财政部会计司答复: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中关于减免增值税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并将免税部分计入“其他收益”。
问题(四):小规模纳税人减免的增值税贷方计入哪个科目?
财政部会计司答复: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中关于减免增值税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并将免税部分计入“其他收益”。
第一段
比如张三从李四那里买了个房子,花了100万,这个100万,李四需要缴纳增值税,但那是李四的事,对于张三来讲,就是房款100万,因为自然人也不存在进项税额抵扣一说,因此也就是财产原值100万。张三再把这个房子卖给王五,收入150万。这个150万,张三要交增值税,150万/(1+5%)×5%=7.14万。这个增值税当然要在计算个人所得税之前减掉(这个毫无疑问),关键是“被减数”是什么?如果您以150万(含增值税价)作为“被减数”,这个当然要减掉。但这儿人家已经说了,“个人转让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被减数”是已经减掉增值税,当然不能再重复减一次了。也就是说,房屋转让收入直接是142.86万元(再说一次,这儿已经减了增值税,后面当然不能再减一次;不是不让减,是不能减两遍),房屋原值100万元。
第二段道理一样,不再重复。
道理上是需要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七条 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此处“付款凭证”与“收款收据”其实是一回事,只是所站角度不同。当然,现在信息化下,不一定非要手写那种老式的收据。无论哪种转账方式,只要能够确实证明收(付)款了即可。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我先写一下自产商品赠送客户分录
借:销售费用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您把上述“服务”所归集的成本所计入的科目,替换“库存商品”即可。
首先要明确实质:影楼给宝宝拍照,医院只是“介绍”。业务处理如下
(一)收宝宝(家人)款,比如100元;假设给影楼80元。
借:库存现金 100
贷:其他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0(按照经纪代理服务计提增值税)
其他应付款——影楼 80
医院给宝宝开具20元经纪代理发票;另外80元,可以开具代收收据。
(二)医院给影楼80元
借:其他应付款——影楼 80
贷:库存现金 80元
影楼可以给医院开具收据。
(三)影楼给宝宝拍照,确认收入、计提增值税,给宝宝开具发票(生活服务),此发票可由医院转交
借:库存现金 80
贷:贷:其他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0
显然,正如您之所述,“此服务我公司做不了”,则实际上应当是供应商直接向客户提供服务。打个比方:客户给您100万,您给供应商90万。其实是,供应商给客户提供服务,服务费90万;您公司只是中介,另收手续费10万。
也就是说,供应商给客户开具90万技术服务发票,您公司给客户开具10万中介服务发票。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二者皆不需要缴纳。
一、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140号)第一条的规定: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一、关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税问题: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也就是说:
(一)纳税人由您公司转到税务局;
(二)税务局依法免征即可。
增值税按销售收入27000计算纳税,购入时如果按规定可以抵扣,现在出售时就适用13%税率,不管当时是否抵扣,都是按13%!
你说的是什么税?生育津贴是免个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