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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方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土地增值税(若为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受资方涉及印花税、契税(若为房地产)。
其实,天上不会掉馅饼。就是100元收入而已。
关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有以下文件用于参考,可以佐证: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七、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三)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五)十三、关于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赠送促销品征收增值税问题: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附带赠送客户的促销品,如刀具、加油卡等货物,不按视同销售处理。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涉及印花税、企业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
根据《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立据人应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91)国税发155号文件十、“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如何划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因此,股权转让环节的印花税应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品目征收印花税,计税依据为股权转让协议上标注的转让金额,税率万分之五,由转让双方各自缴纳。
二、所得税
(一)如果是法人(非自然人,注意:法人并非法定代表人)股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三、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二)如果是自然人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六条相关规定,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相关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属于职工福利,不可以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一、 上述财务、IT、HR服务,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1989)国税地字第34号“文件规定,至于一般的法律、法规、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所立合同不贴印花。
二、宣传推广合同,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
《加工承揽合同》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
具体得看持股比例,假设是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购买: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应收股利
投资收益(交易费用)
贷:银行存款
持有期间浮盈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持有期间股利收入
借:应收股利
贷:投资收益
退出
借:银行存款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投资收益
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根据“财税[2018]102号” 八、本通知所称“境外投资者”,是指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非居民企业。
也就是说,若要适用此政策,至少需要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适用主体: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
二、投资资金来源: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
三、投资方向:用于境内直接投资。
您可对照实际情况,结合上述规定判断一下。
一般情况下指退税,假设退的是当年的房产税,账务处理 1)冲减之前的计提 借:税金及附加 -1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 -100 2)收到退税,借:银行存款 100 借: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 -100
目前,还未有关于养老院基金。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参与医疗、养老、体育健身设施建设和公立机构改革。目前针对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国家出台了许多税收优惠,可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成立养老服务的机构,充分享受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
养老PPP的优势
分析人士表示,养老项目具有明显的公益性,具有覆盖面广、体量巨大、收益周期长的特点,比较适合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养老PPP项目如果运作得当,可以开创出多赢局面:
➤ 对政府来说:有助于解决政府在养老行业中面临的财政支出、职能转换等问题,缓解并改善因养老资源欠缺带来的社会压力;
➤ 对企业来说:充分发挥在资金、技术、管理和运营方面的专业优势,同时在政策支持下能降低投资风险,实现收益;
➤ 对民众来说:在合理的价格内,享受到高质量的养老服务;
依据:《关于加快推进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建设的通知 》(〔2014〕2091号)在公立资源丰富的地区,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租赁等途径,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参与医疗、养老、体育健身设施建设和公立机构改革。
养老优惠税收政策
1、【面向对象】
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是指在城市社区和农村社区依托固定场所设施,采取全托、日托、上门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养老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养老服务是指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紧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务。)
增值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契税: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免征契税。
房产税: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其他: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本公告自2019年6月1日起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2、【面向对象】
社保基金会及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
增值税:对社保基金会及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在国务院批准的投资范围内,运用养老基金投资过程中,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和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对社保基金会及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在国务院批准的投资范围内,运用养老基金投资取得的归属于养老基金的投资收入,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对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养老基金托管机构从事养老基金管理活动取得的收入,依照税法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印花税:对社保基金会及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运用养老基金买卖证券应缴纳的印花税实行先征后返;养老基金持有的证券,在养老基金证券账户之间的划拨过户,不属于印花税的征收范围,不征收印花税。对社保基金会及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管理的养老基金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免征社保基金会及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应缴纳的印花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有关投资业务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5号)
3、【面向对象】
企事业单位
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二、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三十五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27号)
企业所得税:
一、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其它:
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0〕97号)
4、【面向对象】
个人
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作为专项扣除从纳税义务人的收入额中扣除。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个人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0〕97号)
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中,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本办法所称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1)烧死树苗 借:营业外支出 贷:生产性/消耗性生物资产 2)收到赔偿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
能否加计扣除,需要符合多个条件。
一、属于税法规定的研发活动,即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二、作为费用项目,是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三、不属于负面清单规定范围。
具体要求建议查阅一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等文件。
一、房地产开发不属于“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您可以搜索一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看看。
二、如果房地产企业符合小型、微型企业标准,则可适用上述政策,否则不能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