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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举例来看:
1、比如当期计算应纳税额160万元,可抵减加计抵减额100万元,期末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160万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60万
实际缴纳分录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60万
贷:其他收益 100万
银行存款 60万元
2、而如果当期计算应纳税额60万元,可抵减加计抵减额100万元,期末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60万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60万
这样税额抵减60万元后应纳税额为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60万
贷:其他收益 60万
另有40万元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应纳税额。
3、如果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应纳税额为零,则不必另作会计分录;只须反映于纳税申报表即可。
我不知道您所说“已经正常入账”是什么意思?但加计抵减并未增加进项税额(不能在账上增加进项税额),而是一项政府补助(实际可以抵减税额时作为“其他收益”)。反映在申报表主表第19行和附表四之中。
按照相关规定,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由于现行文件规定,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2022年度。至于2023年是否延续,可以后期关注一下。
从这几年情况来看,延续到年底的政策,通常会在两会前后才有明确规定。在此之前,通常会暂时延续。比如上年小规模纳税人优惠政策,目前各地税务机关基本暂时延续执行。
应当作为“主营业务成本”。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相关定义:主营业务成本科目核算企业确认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收入时应结转的成本。
显然,环卫行业之环卫车用水,其目的乃是为了取得其“主营业务收入”,因此应当作为主营业务成本。
如您所述,既然确定作为“营业外收入”,则从时间上讲,2022年12月31日收到,自然应当确认为2022年,否则应当首先纳税调增。
当然,如果符合“不征税收入”之条件,可在上述“纳税调增”前提下,同时再作“纳税调减”。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银行存款
借:应收股利
贷:投资收益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股利
分录大致就是如此。这种投资收益,不需要重复纳税。
节假日银行若不公布汇率,则按节假日前最后一个工作日汇率计算。
当然,若执行1日汇率,而1日节假日,则往后推第一个工作日。
总之,就是期末前推,首日后推。
从这几年情况来看,延续到年底的政策,通常会在两会前后才有明确规定。在此之前,通常会暂时延续。比如上年小规模纳税人优惠政策,目前各地税务机关基本暂时延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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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银行存款
贷:财务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注:收取资金占用费,按照“贷款服务”(没错,就是“贷款服务”,这是税法术语——只是作为“贷款服务”计税)缴纳增值税。
税法规定,(增值税)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由此可见,“价外费用”构成销售额,需要缴纳增值税。
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如果确实形成“价外费用”,则应与主项目一并开票,适用相同税目、税率计算增值税。当然,开票时,可以在具体项目(但项目分类肯定随同主项目)名称上体现“价外费用”、“违约金”之类;也可体现于备注栏等。
一、发票开具范围,乃是“经营活动”,也即“增值税应税项目”。
二、如果收到行政处罚,则其(行政处罚)并非“经营活动”(这是“行政活动”),也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行政罚款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全额缴入国库)。
因此,如果收到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不需要开具发票。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它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购买、建造固定资产,取得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其中企业为购建固定资产支付的现金,包括购买固定资产支付的价款现金及增值税款、固定资产购建支付的现金。但不包括购建固定资产的借款利息支出和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
因此,上述进项税额一并反映于"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它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项目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