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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购买目的为了“职工食用”,可以在购入时作为“消耗性生物资产”,达到食用节点(或者杀后)转为“库存商品”,食用时结转“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您好,财务共享中心一般是共享财务处理能力,目的是实现交易的真实记录与反映。因此,如果各地有财务人员的情况下,当地财务人员应先进行审核,然后提交共享中心进行财务处理并同步审核;如果各地没有财务人员,也可直接由共享中心进行审核。当然多一道审核环节,更能有效实现内部控制,减少差错,降低风险,而且当地财务人员也更方便与业务部门联系来核实相关凭据的真实性。
您好,首先,在员工造成公司损失方面,一般只有在员工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时并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时,才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外包人员造成损失的责任归属,一般由用工单位承担,只有派遣单位有过错时才承担补充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最后,有关责任归属与经济赔偿的确定,可以有双方协商解决。在上述业务中,B公司扣员工100元,可以根据双方之间的合同处理;同样B公司赔偿A公司100元,则可以依据AB公司之间的约定处理。
账务处理:
B公司:
借:应付劳务费
贷:银行存款
其他应付款100
借:其他应付款 100
贷:银行存款
A公司:
借:银行存款100
贷:管理费用 100
您好,1、对B公司来讲,B公司是A公司的股东,但是A公司所欠债务以其资产偿还,不涉及B公司,因此B公司无需进行账务处理。
2、对A公司来讲,相当于拍卖了厂房并用所得款项偿还了欠银行的债务,因此需要对两笔业务进行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借:应付账款
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对C公司来讲,其拍得A公司的厂房,按购进固定资产处理:
借: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税金及附加(印花税)
贷:银行存款
除了计入“税金及附加”的印花税外,C公司还需要缴纳契税,计入固定资产入账价值。
1. 如软件和设备不相关,涉及软件使用权的授权进口,单笔超过5万美元以上,需要到税务机关做对外支付备案。同时要根据《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到商务部门备案并领取许可证(无载体)或者正常商品报关(有载体)。
2. 如果这个控制系统程序与设备强相关,应当视作特许权使用费计入进口货物完税价格,企业有异议也可和海关部门进行沟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十一条:以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时,未包括在该货物实付、应付价格中的下列费用或者价值应当计入完税价格:(三)买方需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但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特许权使用费与该货物无关(2)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不构成该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如符合,则进口后每次支付(包括直接支付和间接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后的30日内,应向海关办理申报纳税手续,并填写《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申报表》。
对方提不提折旧,是否计提折旧,那是人家的事,与取得方没有直接关系。
您可以参考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五)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一、中介费构成财产原值,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依法扣除。
二、个人通常属于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即上述中介费(包括其他)不得抵扣增值税。
三、一般情况下,上述中介费与计算土地增值税无关,即不能扣除。
具体情况建议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您好,目前没有劳务派遣可以订立无规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我国2014年3月起施行的新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对于派遣员工是否有权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而仅在第五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与2008年《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内容是一致的。
一种观点认为,劳务派遣被列入《劳动合同法》特别规定项下,有关派遣单位与派遣员工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内容属于特别规定,应优先适用。尤其是考虑到劳务派遣作为灵活用工方式被规定的立法初衷,不应强制派遣单位与符合条件的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劳务派遣的专章规定不应凌驾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之上,即派遣员工只要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就有权要求与派遣单位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派遣单位不得拒绝。
司法实践中的认定
2015年以前,司法实践中第一种观点一直更占主流,即倾向于认为派遣单位无需与派遣员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且部分省市的司法裁判机关以及劳动行政部门的观点也认同劳务派遣并不属于强制性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范围,派遣单位可以不与派遣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实践中可以看到很多派遣单位与派遣员工的合同都是一签两年,两年一续。
但是,我们看到,最近一年多司法口径已经逐渐在发生变化,虽然暂无明确的规定及指导意见,但在北京地区的司法实践中第二种观点开始逐步占据主导地位,广州更是以会议纪要的方式明确了这样的观点,即认为劳务派遣单位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包括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等。所以派遣员工只要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就应有权要求与派遣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 和第四十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 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涉及增值税(税率9%、征收率5%)、附加税费(城市维护建设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等)、印花税(万分之五)、土地增值税(30%-60%)、企业所得税(25%)。
当然,上述税率不能简单相加,因为计税依据不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本法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如果上述土地性质仍然属于农业用地,则不用缴纳耕地占用税;如果土地性质已经改变,只是在非农业用地上养牛,则可能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
具体情况建议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您好,凡符合财税〔2012〕39号附件4:《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规定条件的外购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否则适用免税政策。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附件4:《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
二、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但不能同时符合本附件第一条规定的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购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
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二)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属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物组合成成套设备的货物。
(三)经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国家税务局认定的集团公司,其控股(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口径执行)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以及集团公司与其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委托加工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3.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用于本企业中标项目下的机电产品。
(六)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下的货物。
(七)用于境外投资的货物。
(八)用于对外援助的货物。
(九)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四、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
再次转为一般纳税人时,经过准确核算后的“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中的留抵税额可以继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