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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公司报销,肯定需要开具发票的,就不能适用个人签订动产买卖合同免税的规定,应该缴纳印花税。
答复: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一条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另外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第015号文件的规定:第四条 关于纳税人的确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因此,出租房产的残疾人企业是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人,满足财税〔2010〕121号时,可以适用减免优惠。
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税率5%,如果是一次预收租金,平均每月不超过10万的话,免增值税。
出租住房缴纳4%房产税,出租非住房房产税为12%。
出租住房,个税10%,出租非住房个税20%。
出租住房免印花税,出租非住房印花税税率为千分之一。
但很多地方有综合核定征收政策,即按出租收入核定综合税率对所有税种进行征收,各地政策不同,这需要详细询问所在地税局。
一、2023年小规模纳税人税收优惠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另外,小规模纳税人“六税二费”减半优惠仍然执行(本政策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二、如上所述,既然“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自然按照1%征收率开具发票。当然,如果需要开具3%发票,也是可以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五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1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人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减税并开具(3%)增值税专用发票。
2022年预缴、汇缴,新设立分支机构都不参与分配、计算。
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五条 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您好,相似问题请参考https://www.bolue.cn/question/toquestion/48995。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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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些特定项目,比如原营改增项目,再比如一般纳税人转小规模纳税人等;估计您要的不是这些情形。
那么,比如当期认证进项税额100万、不得抵扣20万(进项税额转出)、销项税额65万。那么,以上三个明细科目对冲之后,留抵税额——即“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借方余额,就是15万了。
冲回即可。
借:应付职工薪酬——奖金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企业会计准则)或者成本费用(小企业会计准则)
您好,已为您电话解答。
电话要点供参考:土地转让涉及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如果债务方的土地使用权未过户到贵司,则贵司替债务方找到下家,转让后将款项直接转付给贵司,则这种情况下,税费负担最低。
取得土地转让款或偿债款项,直接支付给贵司的债权方,有三方协议即可。打到个人账户,最好有协议,以避免法律风险。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税〔2021〕42号)第一条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由于单读计税政策延期至2023.12.31,股权激励单读计税很有可能也延期到2023.12.31,但具体要以正式文件为准。
后续: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
为支持我国企业创新发展和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现就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中规定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继续执行。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继续执行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93号)中规定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继续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