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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未见单独针对化肥企业的税收优惠。可结合企业具体情况,查询税收优惠代码选择适用。
您好,贵司接受捐赠,应在收到之日记入当期损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进口环节缴纳的增值税可申报用于抵扣。如果该设备用于展示,则相应的折旧可计入销售费用在税前扣除。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就企业以不同形式取得财产转让等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股权转让是股东之间的业务,而股东涉及印花税(双方)、所得税(转让方)。
一、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立据人应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91)国税发155号文件十、“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如何划定? “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因此,股权转让环节的印花税应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品目征收印花税,计税依据为股权转让协议上标注的转让金额,税率万分之五,由转让双方各自缴纳。
二、所得税
如果是自然人股东,涉及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六条相关规定,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相关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其中,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一般来讲,应当一个意思。
比如《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四十二条:(五)公允价值。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计量。
当然,这个市场价格应当符合上述“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要件;诸如关联交易等不公允交易价格,当然不是公允价值。
(室外)篮球场和停车场计入固定资产,但其并非房屋,而是“构筑物”。
可以参考一下《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固定资产——构筑物——场”包含停车场、露天体育场、训练场。(显然,若为室内“场”,自然属于“房屋”。)
您好,您的问题未描述清楚,请补充完整以便解答。
不是。
现行印花税暂行条例以及其他文件,对于印花税纳税地点皆未明确。但通常掌握,印花税一般是在纳税人所在地缴纳。新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十三条也印证了这种方式:纳税人为单位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您好,问题提到的情形,应当属于社保缴费与劳动关系错配,这种情形,有法律风险。但目前,这种情况普遍存在,有一定的存在合理性。
依据: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您好,问题提到的情形,属于销售返利。取得销售返利,在老的收入准则体系下应当在取得当期冲减相应成本。新收入准则下,可能获得的返利属于存货采购过程中涉及的或有对价,因此应在存货符合确认条件时,合理估计该或有对价的公允价值,并相应调整存货采购成本。后续实际收到的返利与估计情况不一致时,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将该差额根据所采购的存货是否销售进行处理——已销售的直接计入当期营业成本,未销售的调整存货账面价值。
麻烦补充一下,为何出现这种情况?
印花税征收方式有二:
(一)如果您公司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依应纳税凭证(合同、协议等)据实计算,则您的合同协议签订多少金额,就是多少计税依据。如果没有签订合同就不用缴纳印花税了。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也属于应税凭证。办理一项业务既书立合同,又开立单据的,只就合同贴花;凡不书立合同,只开立单据,以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应按照规定贴花。
(二)如果您公司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依账面发生金额核定计算,则不考虑某笔销售、采购是否签订合同、某笔业务是否订立书据,而是按照核定比例一并计算。
如果说“收入或者支出里头有一部分是有合同的,有一部分没有合同的”,税务机关确定比例时,已经考虑到这个因素了。相当于核定的纳税比例里,已经排除了“有一部分没有合同的”。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也就是说,对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来进,增值税抵扣凭证乃是三类: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三)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
上述图片,右边一张并非三者之一,并非抵扣凭证。左边一张,姓名、身份证号皆显示不全,也不完全符合抵扣条件。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