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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几十年前,有个人所得税法,即有代扣手续费之规定。
然而,作为一项服务,自从2016年5月1日全面营改增开始,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2017年01月17日答疑,是“按照目前营改增政策相关规定,纳税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应缴纳增值税。
您好,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企业清算会计处理准则,只有针对破产清算的财会[2016]23号。因此,可以以财会[2016]23号作为指引指导自行清算的会计处理。具体包括,“清算费用”用于专门核算公司注销清算期间的各项成本费用;“清算损益”用于专门核算公司注销清算期间所实现的各项收益和损失。
您好,1、境内企业给境外企业提供技术服务,由于服务的提供方在境内,行为发生在境内,因此需要缴纳增值税及相应附加税费。同时计入境内企业的当期营业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2、境内企业为纳税人,不存在代扣代缴情形。
3、上述业务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也可以开具商业发票,根据对方要求开具即可。
为了准确回答您这个问题,我需要举例、从头来讲。
一、计提销项税额
甲公司系一般纳税人商贸企业,本月销售商品不含税销售额100万元,销项税额13万元,货款已收。
借:银行存款 113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万
二、确认进项税额
本月购进商品不含税价格8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勾选认证,票面税额10.4万元,货款已付。
借:库存商品 8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0.4万
贷:银行存款 90.4万
甲公司本期应纳增值税额:
13-10.4=2.6万元
三、月末结转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2.6万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2.6万
到这一步,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角度讲,这个科目就结平了。当然,各专栏还有余额存在。如果各专栏按照下一级明细科目设置,这时候(定期,月末、年末都行)可以做一笔对冲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万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0.4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2.6万
如果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则上述结转未交增值税分录不用做,按照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对冲,剩余进项税额仍然挂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即可。
四、次月申报缴纳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2.6万
贷:银行存款 2.6万
这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也就结平了。
这要区分具体内容,比如车费20元,平台另收手续费2元。则上述车费属于“交通运输服务”,而另外收取的手续费,则为“经纪代理服务”。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管理费用。
参考《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6602 管理费用科目核算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者应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包括行政管理部门职工工资及福利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办公费和差旅费等)、工会经费、董事会费(包括董事会成员津贴、会议费和差旅费等)、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含顾问费)、诉讼费、业务招待费……技术转让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研究费用、排污费等。
一、公司成立,股东不得任意抽(撤)资。
二、若要减资,须走减资程序,比如公告、备案登记等。
三、如果股权转让,则可依照股权转让程序办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七、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包括已经申报缴纳营业税或补缴营业税的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人应完整保留相关资料备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九、(十一)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您好,1、财务风险:2020年签订合同并不一定意味着2020年确认收入,关键要看与合同相关的风险收益成本是否在2020年产生,再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确定2020年应当确定的收入额;如果确定2020年产生了收入,那么应当确认而未确认的收入,在2021年作为前期会计差错进行处理。能够准确确定差错金额的,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调整。
2、税务风险:如果服务期为2020年,那么应当在2020年确认应税销售收入,尽管尚未开票,也未收到款项,仍应计入2020年度的营业收入。由于2020年度汇算已经结束,应当进行更正申报,及时申报该笔所得,以减少滞纳负担。
3、其他风险:《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因此,上述业务存在着推迟开具发票并确认增值税销售额的税收风险。
您好,首先,是看合同的约定,有约定的应当按合同约定开具发票。
其次,如果合同没有约定,产品包括软件硬件的,可以按照销售软件产品按13%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在享受即征即退优惠政策时, 需要注意分别核算软硬件的成本,否则不能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不能享受。
最后,建议在开票时,注明软件硬件的名称和金额,既方便核算,也能有效规避税收风险。
您好,可以在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