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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税毛利率由税务机关依法确定,并非计算出来。
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八条、第九条相关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自治、直辖市税务局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一)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
(二)开发项目位于地及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0%。
(三)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5%。
(四)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
如果不能按退货处理,建议正常报关出口,按免税申报。
预收货款一般并无税会差异。
对于收入确认来讲,常见的一项差异是,会计方面要求“经济利益(对价)很可能流入企业”,才可以确认收入,而税法则无此要求。
另外,对于融资性销售来讲(比如分期收款销售),会计上是一次确认收入,税法上则认可分期确认收入。
当然,对于这种开放式问题,可能不太容易讲全;您可以说明您的具体业务情况,然后依法判断。
关于这个问题,目前没有明确规定,实务中大概有两种处理方法:
一、填写于《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六、其他”。
二、区分不同项目分别调整
对于财务费用部分形成的差异,填写《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二、扣除类调整项目(六)利息支出或者(十七)其他”。
对于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与税法租赁费用之差异,填写《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四、长期待摊费用"(五)其他"的相应栏次。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销售围栏等按销售货物开具发票,提供安装服务按“建筑服务”。
根据三流一致的说法,正常来讲应该是由取得发票方支付款项,但如果有特殊情况由第三方代为支付,也不是不可以的,最后出具一个委托付款的协议或者签订一个三方协议。
预计毛利额=(不含增值税)销售额×计税毛利率
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八条、第九条相关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自治、直辖市税务局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一)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
(二)开发项目位于地及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0%。
(三)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5%。
(四)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
您好,已为您安排客服,需要了解贵司基本情况后为贵司提供服务。谢谢!
背书,仅仅是一个票据关系,不存在货物购销,不存在所谓价外费用。支付的利息,得看是违约补偿还是贴现利息,违约补偿的话不需要开票。如果是贴现利息,对方要开贷款服务发票。
个人理解,按你描述应交税费产生的借方余额相当于是需要个人承担的个税金额,属于应收的性质了,应该调整到资产类的其他应收款报表项目列示更准确。或者你做一笔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税 ,把他调整过来也可以。
您的想法可能并不成立。
根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股东或者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显然,用于出资的应当是具体的资产,而“负债、劳动力”等无法用于出资。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一、这属于公益活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三、现行个人所得税法没有“偶然所得”这个税目。若上述赠送行为没有推广、宣传效果,则不涉及个人所得税。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