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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长期待摊费用
贷:固定资产
如果已经计提折旧,比如说原本已经做了“借:管理费用 贷:累计折旧”这个分录,则此时应做如下调整分录
借:累计折旧
贷:长期待摊费用
不能。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九条 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既然跨月,则不能直接作废,而应按照规定程序红冲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一、收到并计提增值税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收益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参考依据:
《财政部关于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有关问题的解读》三、(二)关于代扣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的填列:企业作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收到的扣缴税款手续费,应作为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的项目在利润表的“其他收益”项目中填列。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2017年01月17日答疑,是“按照目前营改增政策相关规定,纳税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应缴纳增值税。”
二、支付培训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
贷:银行存款
一、从语文上、逻辑上,既然“C文废止B文全文”,则“B文全文,包括B文中废止A文的规定”自然一并废止,因此您理解的“负负为正”似乎正确。
二、然而,也许是制定文件中未充分考虑上述逻辑,更多时候,则是执行“B灭了A,然后C又灭了B,但这不代表A可以活过来”这个逻辑。
当然,最好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行可以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以下答疑可供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2019-11-08):收款人及复核人为非必填项,开票人为必填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2020-05-14):增值税专用发票据实填开,开票人和复核人实际为同一个人的,可以据实填写同一人信息。
河南省税务局答复(2019-11-18):因自助开票机设置问题,如为税局自助机代开发票收款人、开票人、复核人可为自助一、自助二、自助三,可正常使用。
广东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2020-06-11、2019-12-04):收款人、复核人和开票人如何填写,税法上暂无规定。(注:法无禁即可为。既然“税法上暂无规定”,自然不影响税务处理。)
因此,上述情形,未必导致发票不合规。(注:之所以采取这种“双重否定”式答复,而非肯定答复;是因为发票合规,还需要满足其他条件。)
一、如果您是小规模纳税人,毫无疑问是可以的。
二、如果您是一般纳税人,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一、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而对于其他建筑服务部分,这种情形显然不符合“甲供”概念,也就不可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而应当依照9%税率计税开票了。
这儿其实有两步:
一、上述业务,乃是提供服务质量瑕疵,因而导致扣款,这属于销售折让。应当依法由您公司开具红字发票,对方冲费用及进项税额,您这方冲收入及销项税额(应纳税额)。
二、至于您公司收取保险公司赔款,则可另行作为其他收益或者营业外收入。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您好,是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二、(四)企业在计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时,应扣减已按《通知》规定归集计入研发费用,但在当期取得的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
这个问题看似简单,但您采取了开放式提问,如果要全面回复(事实上可能也做不到),需要整本税法书(因为要一个一个排除)加一部分会计准则了。比如合适的问法,是您说出某件事情,然后问这个事情是否违法?如何您说违法行为有哪些?这很难全部列举出来的。
举例来讲:税款滞纳金、行政罚款,都会放在营业外支出(当然,这与会计科目原本就没有对应、直接关系;不得税前扣除项目,放在哪个科目也不得扣除)。又如,符合规定扣除条件的公益性捐赠,和其他不符合规定扣除条件的捐赠,都放入营业外支出科目,这要区分而定了。
此属于销售折让。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如上所述,应当按照规定流程由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冲减销售额及销项税额;购买方依法冲减购买成本及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