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需要预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这儿可能需要和您说明一下,税法中的异地,通常表述为“县(市)”;简单来讲,此处“市”,乃是县级市。也就是说,“不同区县”,就算是异地。
此项政策所称“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如果属于此类型企业,则“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而不排除“建设新项目投资采购进项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因此,承租房屋,无需对此缴纳增值税。
“税务局不接受”的依据和理由是什么呢?是否认定该境外企业在境内设立机构了?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只是一个程序类管理办法;实体政策方面,您也可提供与该国签订的“税收协定”相关条款,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规定,企业享受该项政策的税收征管事项按现行征管规定执行:“所称购进,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您的情况可能有点麻烦。如果通过“工程物资”,那就涉及是否属于“自行建造”而以“竣工结算时间确认”。建议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吧。
确实,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劳务的实际离岸价(FOB)。但是,依照“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甲公司向购买方收取的海运费”,那也“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呀,不会“属于增值税价外费用需要缴纳增值税”吧。
一、“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您可根据业务实际情况,与上述文件进行对照。若不能确定,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我并非不愿意给您直接答复,只是此类业务,问题描述通常难以做到准确、全面,所以担心误导了您。)
二、若适用不征税政策,则全额无需缴纳增值税。
三、若适用不征税政策,则不开具发票。
如果此项“新产品试用”及“成本补贴”,与您公司是否购买“新产品”并无挂钩(即:买不买都给),则属于一项接受赠送活动,应当作为营业外收入。
借:库存商品
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
超经营范围可以开具发票,只要业务真实即可。可以参考一下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答复(2021.7.2):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国家有明令禁止销售的外,即使超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也应当据实开具发票。
但这并不豁免企业仍须依照其他法律进行许可登记之义务。根据我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的规定,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等措施。因此,如果持续发生核准经营范围之外业务活动,还是应当办理相应注册登记。
一般情况下,存入保证金和退回保证金,都在您的银行账户中,所以核算时是通过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核算,所以存入和退回时并没有影响现金流,不需要填写现金流量表。
您是问是否可以按9%计算增值税进项抵扣是吗?如果销售方是自产农产品销售就可以的,您可以和销售方确认一下是否自产。
既然“定额交通补贴”:
一、其实不需要提供发票。
二、应当纳入工资表。这属于工资薪金支出(所得),可以据此税前扣除。当然,这也需要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但是,交通补贴限额免税,具体标准可向主管税务机关了解一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