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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十五条规定,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扣除,但企业应作专项说明,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规定,企业税前扣除资产损失不再留存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一、首先应当计入“研发支出”科目。这儿需要自行判断、决定,是作为“费用化支出”还是“资本化支出”。
二、如果属于费用化支出,则期末结转管理费用即可。
三、如果属于资本化支出,则期末仍然挂账;待研发完成结转无形资产科目。
具体可以参考一下《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关于“研发支出”这个科目核算相关要求。
按照规定,这个是需要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一、(一)相关规定,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鉴于您所说的情况(商品种类很多),也可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当然不用交税。
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如上所述,若只是单纯“错付、收回”,本身并非应税行为。
刚才,您提及了“税务系统问题”这个原因。如果确实是这个原因的话,肯定是不用加收滞纳金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您可以根据这个条款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增值税:按照贷款服务,适用6%计算缴纳。
企业所得税:按照10计算缴纳预提所得税,有税收协定的适用协定待遇税率。
境外关联方从中国境内取得利息收入,该关联方为纳税义务人,适用何种税率不会影响贵公司企业所得税的缴纳。
严格来讲,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二十条规定,这确实属于应当备案事项。不过,目前对于大量事项都是采取“留存备查”等管理方式,因此大多数时候其实已经不用了。建议您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吧。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对于销售不动产来讲,其实属于瞬间交易事项;因此,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为实际交付。同样,正式的销售不动产发票(带税率的)也应当交房才能开具。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九、(十一)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大湾区税收优惠:
1、广东省、深圳市按内地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对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含港澳台,下同)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给予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财税[2019]31号)
2、对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在珠三角九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其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算的税额部分,由珠三角九市人民政府给予财政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粤财税[2020]29号)
海南自贸区税收优惠:
1、符合海南省自贸区鼓励类行业,主营业务达到百分之六十以上,享受企业所得税15%的优惠税率。(财税〔2020〕31号)
2、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实际税收负担超过15%的,可以免除个人所得税。(财税〔2020〕32号)
3、企业进口自用生产设备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财关税〔2021〕7号)
不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 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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