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您好,从形式上看,附回购条款的房屋销售并未办理产权登记,意味着房屋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因此认定不构成房屋销售。从交易实质来看,售后回购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实际是资金借贷合同,并不涉及房屋的实际交易。因此,如果在房屋“销售”时缴纳了营业税的,可以申请退税。依据是《征管法》第五十一条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您好,有关返利是以收入为基础计算,还是以毛利为基础计算的约定属于合同双方的自主合意事项,并无强制的规定。
您好,有关会计科目和财务报表格式的规范均以财政部官方发布的标准为准。比如《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及解释》;再比如《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发布了1.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适用于尚未执行新金融准则和新收入准则的企业)和2.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适用于已执行新金融准则或新收入准则的企业)。
一、首先来讲,如您所述,这种情形确实不能抵扣。
二、显然,与发生销售折让之类情形不一样;这不是新发生事项导致不得抵扣,而是原本不得抵扣。也就是说,这个情况其实是导致了2019年少缴税款。因此,理论上,应当补缴2019年税款,这就涉及滞纳金乃至罚款了。
因此,严格来讲,建议您最好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具体操作较好。(转出、补税,这是必然的;只是关于税款属期,滞纳金、罚款等,需要沟通。)
您好,对外筹资每股价值评估的基础需要根据评估对象的范围来确定。一般情况下,会以合并报表扣除少数股东权益的部分作为定价基础,这样能够更好的体现母公司所持有子公司权益的价值,进而反映母公司的全部价值。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发票开具时点有三: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二)《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第二章第一节:四、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三、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若不符合上述三种情形之一,则不得开具发票。
首先,您需要转变这样一个观念。征税需要依据;或者说,没有征税的依据,即为不征税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第四条 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六)财产租赁所得;
(七)财产转让所得;
(八)偶然所得。
也就是说,个人所得税九大项目,唯独经营所得不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这也没法扣啊,其应纳税所得额乃是税法口径利润,而非某笔支付款项)。
您好,对更正申报后多缴的税款,有两种处理办法,一是申请退税,二是形成多缴税款用于下期抵减。考虑到退税金额较小,建议用于下期抵减。
完税凭证如果是在更正申报前打印的,那么可以以完税凭证和更正申报记录作为入账凭证。完税凭证与申报表之间的差异也通过更正申报表中的多缴税款记录来说明原因即可。
您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一、劳务派遣服务政策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其他政策(一)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因此,贵公司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全额计税,也可以差额计税;但是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只能是差额计税,并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5%或一般计税方法6%。
我不明白您的意思啊?既然“房地产公司对外发包”,不应当房地产公司给施工方(承包方)钱吗?怎么反过来又“需要收取施工方1000万”?
您好,根据《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三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第四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第五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一)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9%)×2%
因此,广州的建筑公司在陕西提供建筑服务,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应当按9%的税率计算税款,并按2%的预征率在陕西预缴增值税。然后在广州按9%计算税款并扣除已经预缴的税款进行申报纳税。
您说的3%缴纳增值税是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时,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并不存在缴纳1%增值税的规定。
公司:契税(3%-5%),印花税(0.05%)
个人:增值税(5%)、附加税费(按照增值税一定比例附征)、印花税(0.05%)、土地增值税(30%-60%;若不能据实征收,则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20%)。
以上是法定纳税义务。至于最终哪方负担,可以自行协商;但所协商的,只是反映在价格上,法定纳税人不能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