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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明确一个概念:增值税范畴“劳务”,是指“加工和修理修配”。至于建筑、运输之类,那叫服务,不叫劳务。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情形,并无免费提供劳务一项。但是,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具体把握口径,建议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六税二费”优惠适用范围,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其中,小型微利企业是个企业所得税概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规定,适用“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以下简称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按规定办理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可自办理汇算清缴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纳税人依据2021年办理2020年度汇算清缴的结果确定是否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您好,相似问题请参考https://www.bolue.cn/question/toquestion/44643。谢谢~
首先需要您明确一下,是已经申报一直未缴纳?还是一直未申报?如果是申报未缴纳的欠税,肯定是需要缴纳的,但如果是一直未申报我认为就不需缴纳了。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326号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其追征期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精神,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五年。
根据你的描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是在2013年,缴清土地出让金是在2015年,不管是哪个日期到现在都已经超过5年了,按照上述文件规定,不进行申报导致补缴税款,追征期应该是最长5年,所以我理解未缴纳的税款不应该再被追征,也就无需缴纳了。
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
房产税是根据固定资产会计账簿的记载金额计算的,应该从会计核算增加原值后计算新的房产税,之前没有增加前也是按当时的房屋原值计税的,不需要补缴。
您好,相似问题请参考https://www.bolue.cn/question/toquestion/44653。谢谢~
如果调整上年度的损益,分录就应该是:借:银行存款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如果之前已经在本年核算了,就把原来的核算分录冲销掉就可以了,然后本年的会计报表期初数需要调整,也就是增加期初货币资金和期初未分配利润。
既然实际成本与暂估成本不一致,理应调整至实际成本。
比如《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五条规定,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
一、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2021年9月,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新疆困难地区及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新政发〔2021〕66号),明确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政策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困难地区及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27号)规定,优惠政策包括两方面:
①困难地区“两免三减半”政策,即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前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三年减半征收。
②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五免”政策,即两个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关注:政策适用范围为新办企业是指在政策期限内,以财政部等国家部委制定的《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60%以上。政策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
新疆政策
①困难地区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政策,即自治区困难地区新办企业,在享受国家“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的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期间,免征地方分享部分。
②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政策。两个经济开发区内新办企业,在享受国家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期满后,自治区再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二、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公告》(新税公告〔2020〕第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规定,现将我区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公告如下:
序号
行业
应税所得率表(%)
1
农、林、牧、渔业
7%
2
工业、商业、服务业
10%
3
交通运输业、建筑业
10%
4
医疗、美容业
15%
5
娱乐业
20%
6
其他行业
12%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10〕187 号)合伙制的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合伙人,按照“先分后税”缴纳所得税后,自治区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 50%予以奖励,奖励资金由纳税所在地财政部门拨付。
三、增值税
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可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三十八条相关规定,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损失,应留存备查以下证据:
(一)会计核算资料;
(二)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三)技术鉴定意见和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无形资产已无使用价值或转让价值的书面申明;
(四)无形资产的法律保护期限文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相关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上述收据,加盖某经营单位印章,则属于“应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即使未办,应依法补办,而非因未履行法定义务反而得利),理应就其经营活动据实开具发票,而非出具收据。
一、是否计入固定资产,应当依据企业会计准则,而不是“您公司规格”。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二、是否通过在建工程,顾名思义,要看是不是有“在建”这个过程。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1604 在建工程科目核算企业基建、更新改造等在建工程发生的支出。
三、关于固定资产分类,建议您根据实际情况,对照《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确定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