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您好,清包工就是发包方自己购买所有的材料,建筑公司只负责施工。如果建筑公司将施工业务分包出去的话可以从分包方取得发票。
您好,如果两次转让均办理了股权登记,则属于两次转让股权,应分别按股权转让进行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处理。关联企业间平价转让股权是否合理,主要还是看价格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否有合理商业目的。由于问题没有提供A公司资产负债情况,所以,没有办法判定平价转让A公司股权是否公允。
依据: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二、特别事项的处理
1.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从原理上讲,以下两点显而易见:
一、一笔支出,显然不能两家加计扣除。
二、基本原则,谁花钱、谁扣除。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您是否未做税种、税目核定?可以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定一下。
可以,经营范围和开票没有必然联系,税法规范的税收,只要按实际从事业务纳税,开票就没有问题,最新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在7月2号专门有过类似解答,各地税务机关营改增期间也有相应解答!
借:所得税费用(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或者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其中,所得税费用结转本年利润,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结转“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假设销项税额 100万;进项税额 80万
即: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0万(贷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0万(借方)
期末首先做结转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20万(借方)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0万
这时候就看账簿设置了:
一、如果账簿设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这个明细科目,“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未交增值税”作为专栏(而非下一级明细科目),则上述分录之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这个明细科目已经结平了。
二、如果账簿设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明细科目,即“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未交增值税”等作为下一级明细科目,则上述分录之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明细科目皆有余额,可以对冲之。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20万
这样就也结平了。
至于“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0万”,申报期申报缴纳,即可结平。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0万
贷:银行存款 20万
一、不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二、理论上也不得入账。但若领导或者老板同意(要求),会计处理上入账,其实也符合实事求是原则。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首先,所谓“冲多少送多少”,只是一个数字。
一、所谓“冲1000送100”
借:银行存款 1000
贷:预收账款 1000
所谓“冲100”,可以辅助记录。
二、顾客名义消费550,假设赠送金额同比例使用。(我是为了方便计算,别的数字道理一样。)
借:预收账款 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71.7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8.30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如果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对于首次发生下列清单中所列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2、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四、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四、参考广东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2020-06-2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附件《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规定,030105.未按规定保管纸质发票并造成发票损毁、遗失的,扣分标准:3分。
需要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根据《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15号)六、关于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的确定: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
另外,“国税地字[1989]140号”十三、关于对企业的绿化用地可否免征土地使用税问题……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如您所述,“专门用于本公司停车”,自然不属于上述“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