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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没太明白开票转账余是什么意思。在A经销商账户上增加预收款,可是有收到对应的预收款吗?建议进一步提供信息以帮助判断。
是你企业购入的中央空调?在承租房进行装修使用?这个空调未来不在租房还属于你公司,那么这个资产是你公司的,所以属于固定资产,应通过固定资产科目核算。
您好,会计处理
1、在购买刺梨汁时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2、在赠送积分时:
借:现金/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递延收益
3、在积分兑换时:
借:递延收益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税务处理:
1、增值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分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在老年人缴纳款项时,贵公司已经收到了全部款项,因此应当按全部款项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因此,贵公司应当在老年人兑换积分或积分失效等业务实际发生时,按此项业务的公允价值确认收入。
您好,两种方式都存在取得虚开发票的认定风险。
贵公司支付服务费给B公司,应当由贵公司公账转账支付给B公司,B公司开具专用发票给贵公司。无论是老板私户直接转帐给B公司,还是老板私户转给法人,法人私户再转给B公司,都会造成资金流与业务流、发票流不一致,从而带来取得虚开发票的认定风险。
您好,由于美国会出现加息的举措,会影响到白银的走势,现在不适合继续投资纸白银。
根据2020年国家税务总局1号公告,通过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电子发票已经用电子签名代替了发票专用章,所以直观看已经看不到发票专用章了!你可以通过增值税查询平台查询一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第一条的规定,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40 号公告未规定外聘研发人员必须是专职人员,也未要求必须与外聘研发人员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因此未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的兼职人员可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于人员也没有要求必须是专职的
您好,所谓两票制,是指医药生产企业销售药品到医院时,中间只能有一个销售环节,即A医药生产企业销售药品到B并开票给B,然后B再销售给医院C,并开票给C,全过程只开具两次发票,所以称之为两票制。
依据:
《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
二、“两票制”的界定
“两票制”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一次发票,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一次发票。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集团)药品的全资或控股商业公司(全国仅限1家商业公司)、境外药品国内总代理(全国仅限1家国内总代理)可视同生产企业。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内部向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全资(控股)子公司之间调拨药品可不视为一票,但最多允许开一次发票。药品生产、流通企业要按照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合理确定加价水平。鼓励公立医疗机构与药品生产企业直接结算药品货款、药品生产企业与流通企业结算配送费用。
根据你的描述,个人提供的不是工程服务,而是受托加工劳务,所以不能开具工程款发票。
应当单独确认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结转销售费用。
参考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五条 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6601 销售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保险费、包装费、展览费和广告费、商品维修费、预计产品质量保证损失、运输费、装卸费等以及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含销售网点、售后服务网点等)的职工薪酬、业务费、折旧费等经营费用。
一、考虑到约定因素,自然需要合同。
二、利率设定,可考虑市场因素,自行协议。
三、支付利息,应当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四、依法取得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且以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之原则,其利息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应当计入“税金及附加”科目。
根据“财会〔2016〕22号”文件相关规定,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