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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务机关的职权是征税,自然与此事无关。
二、理论上,股东、公司乃是两个主体。公司涉及诉讼,理论上不影响股东转让他的财产。打个比方:张三(股东)的牛(公司)病了,便宜价格卖给李四,理论上别人不会干涉。
但正如我反复上讲“理论上”三个字,现实中,这种情况经常涉及股东责任,那就非“理论上”可以操作了。(好比这个“牛”病了,张三明知卖给李四,李四卖牛肉会伤害别人身体健康,那不能说张三没有责任吧?)
建议您就具体情况向律师咨询一下吧。(本人只是财税领域从业人员。)
一、若“法定代表人”因公司公务,实际发生费用,可凭规定票据,依法报销。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所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若上述“法定代表人”既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又非“劳务派遣员工”,则其车票飞机票等不得抵扣。
关于划转作价,既然属于“国有企业”,则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相关规定办理。
税金方面,可能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土地增值税(若为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等。
发票管理办法确实规定了发票开具必须项目齐全,但同时规定“如实开具”。也就是说,“项目齐全”的前提是“符合实际情况”。
先来打个比方:单位统计员工个人情况,发了张表《直系亲属统计表》,填写说明解释: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张三填完表,上面只填了父母,交了上去;人事来找了,你没填全啊,配偶、子女都空着了。张三说,我还没结婚呢,没有配偶、子女。显然,虽然表上设置了父母、配偶、子女,但是基于张三实际情况,他已经填全了。
我们来看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答复时间:2020-12-02)
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要求,发票项目应填列完整,如银行账户及地址如属于商户具备的信息,应填开完整;但如确实不具备该信息,无法填写的,目前暂不在强制限制范围内,不影响发票的有效性。
首先,“法人”乃是“公司”本身,不是“法定代表人”。
若“法定代表人”因公司公务,实际发生费用,可凭规定票据,依法报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所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需要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也就是说,省部军级以上相关方面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借:相关成本费用科目(根据劳务具体情况确定适用科目)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如果上述“货架”,能够整体移动,而不影响其使用(比如说吧:货架上物品不动,即可移走),则可单独作为一项固定资产。若不能如上移动,只能依附于仓库,则应当构成仓库之组成部分。
参考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五条 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1987)财税地字第3号”、“国税发〔2005〕173号”也有类似原则: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此属于“构筑物(企业所得税称为“建筑物”)——道路“。
经查《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可知。
麻烦您描述得详细一些吧。这样不太明白具体情况。
无论会计,还是税务,皆以实际原则处理。
比如“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不可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职工通勤”属于集体福利范畴,因而不得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