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财务信息系统与数字化
- 财务共享中心
- 数字化应用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可以正常开票销售给客户,同时C公司对于这批货物要做营业外收入交企业所得税,因为是受赠产品。
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如果你从A 调拨到总公司,总公司再调拨到B,是用于销售,但总公司在中间不直接销售,只起到过渡中转的作用,我理解不需要对总公司进行视同增值税销售,但如果AB已经跨县市,并且B 是用于销售的话,应该A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的。
根据您的描述,你的服务属于一种咨询服务的性质,应该开具咨询服务的票据,都属于现代服务。
咨询服务,是指提供信息、建议、策划、顾问等服务的活动。包括金融、软件、技术、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流程管理、健康等方面的咨询。
其实呢,事务所提出的意见也不能说一定不对。但是,确实如您所述,就是非金融企业资金拆借,作为财务费用(贷方)其实也没啥大问题。总之,影响不大,您自行决定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包括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以及国务院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项目。
另外,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其实,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需要同时符合权责发生制、收付实现制两个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如上所述,既然已经支付,且实际已经发生(签单之后),因此可以税前扣除;如果会计上尚未确认费用支出,则申报时可以纳税调减。(当然,次年会计上确认费用,由于税法上已经扣除,则需要作纳税调增。)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收益
一、增值税方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相关规定,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存货的加工成本,包括直接人工以及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制造费用。
简单来讲,存货成本的决定因素,应当是实事求是,而不是价格、指标之类。
说公司坏话,首先要看规章制度有无规定属于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如果没有,情节严重且有充分证据证明,可考虑按照违反职业道德和诚信原则,依照《劳动法》第25条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予以惩处,如果用人单位的社会评价被明显降低,还可能构成诋毁公司名誉,属于侵权行为,可以要求赔偿。
根据您提供的资料,我认为这个补贴是政府给与员工个人的,但支付的时候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并且是以企业的名义代为申请。所以对于企业来讲应该属于代收代付性质,虽然与工资一起发放,但不属于工资性质,也不应该属于企业的成本费用,所以对于企业来讲应该做代收代付核算(可以挂其他应收款科目),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取得补贴的员工个人,这个补贴不属于工资薪酬所得,根据个税法关于免税的项目也不免税,所以需要代扣个税,我理解应该按偶然所得代扣个税。建议和当地税务部门确认一下为妥。
个税法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即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规定,企业税前扣除资产损失不再留存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