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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值税
1.简易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汽车,属于以下四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3%减按2%征收增值税:
(1)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固定资产。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
(4)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已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入的固定资产。
2.一般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汽车,属于以下情形的,按适用税率13%征收增值税: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2013年8月1日起取得的应征消费税的汽车,并且按规定已抵扣过进项税的。
二、附加税费:
(1)城市维护建设税:市区,税率为7%;县城、镇的,税率为5%;其他地区税率为1%。
(2)教育费附加:以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费率为3%。
(3)地方教育附加:以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费率为2%。
三、企业所得税:
固定资产处置,账务上需要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最后根据该科目余额 结转到“资产处置损益”或“营业外收支”科目来计入当期损益并进行所得税纳税申报。
四、印花税:
依照“产权转移书据”品目,适用0.05% 的税率缴纳印花税。
个人理解,如果是您说的“资金为0的报表”,那也没有什么意义了。因此应当是有数字的报表。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应当作为“预付账款”,开发完成结转“无形资产”。
注:研发支出科目核算企业自行开发无形资产发生的研发支出。
可以并且应当补提,但要追溯调整。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九条 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请您补充一下:具体经营项目?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自有还是承租经营场所?
您好,麻烦您补充一下,提交资金使用进度,是向谁提交呢?
客诉损失如果有公司的相关规定,属于与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可以税前扣除,不管是外国客户还是国内客户,对企业来讲都是相关合理的支出,就可以税前扣除。
FOB一般指船上交货价亦称“离岸价”。国际贸易术语之一。当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这意味着买方必须从该点起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FOB卖方不承担运费。
接着您的理解,如果您仓储期间,还要雇人,还要发工资,是不是单独再收点工资啊?仓储期间,需要用电,是不是再单独收点电费啊?如您所述,“交货时才转移所有权”,那么,您所收的所有钱,都是货款。至于仓储费、人员工资、电费之类,这都是您的成本;您可以基于成本增加而提高售价,但收的仍是“售价”。
出口退税率为0的产品,绝大多数产品需要在出口的次月做视同内销处理,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销售部分计征销项增值税。少量0退税率的产品(如牲畜、种子等)可以按照免税处理,不需计提销项税额,同时进项税额也不可以抵扣。
是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四条相关规定,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
封建迷信当然并不合法,因此不能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