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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货物不出境,C是无法取得进项抵扣凭证的,B公司收回退款可能也会有问题。可以看看是否能由A公司销售给C,然后C再销售给客户。
另外,C公司在销售和开票上是没有限制的,只是按现在的操作C公司在进项抵扣以及获得进口等资料方面会存在问题。不建议采用目前方式。具体也可以咨询下A公司的主管税务局和负责收款的银行。
如您所述,毫无疑问,他这是交通运输服务,不是代理服务。通俗来讲,您找甲代理,甲帮助联系乙给您运,甲收代理费,这时候,乙提供运输服务,甲提供代理服务。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有相关定义:
交通运输服务,是指利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
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是指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发货人、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或者船舶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装卸、仓储和船舶进出港口、引航、靠泊等相关手续的业务活动。
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税率9%,代理服务6%的税率;他这是想自己省税吧。
您好,我理解没有100%要求,是以询证函反映不符问题的严重性,能否改正等来进行综合判断,而不是单纯用比例衡量。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八、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也就是说,同时符合上述条件,即可依法申请留抵退税。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关于这个问题,没有很明确的规定。网上观点有管理费用、通过职工福利费、营业外支出几种观点。
个人感觉,还是营业外支出更加恰当吧。毕竟,这种事情,属于非持续性、不可预料,并不正常的支出,营业外支出原理上比较符合。管理费用、职工福利都有一定的连续性、经常发生这个性质。
这个问题经常有人询问,说我们20日发工资,个税怎么报,时间来不及啊。事实上,3月15日前,申报2月发放工资时所扣下的个人所得税。至于2月1日发(1日发,1日扣税,也是下月申报期去缴),还是2月28日发,发的1月的还是2月的工资,都没有任何关系。
主要看付款的类型,如果是股利,只有企业所得税.如果是特许权使用费,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如果是服务费,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如果符合税收协定要求,可以免税。
这个问题没有明确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规定,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为:
(五)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本条(一)(二)项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
《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10号)第六条规定,在具体计算增值额时,要区分以下几种情况进行处理:
1、对取得土地或房地产使用权后,未进行开发即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只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这样规定,其目的主要是抑制“炒”买“炒”卖地皮的行为。
2、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投入资金,将生地变为熟地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和开发土地所需成本再加计开发成本的20%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这样规定,是鼓励投资者将更多的资金投向房地产开发。
3、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进行房地产开发建造的,在计算其增值额时,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和有关费用、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和规定的费用、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并允许加计20%的扣除。这可以使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有一个基本的投资回报,以调动其从事正常房地产开发的积极性。
您可根据开发程度,据实结合上述规定处理。
在转让(受让)这个环节,转让方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受让方涉及印花税、契税。
1.投资性房地产按成本模式进行计量,捐赠会计分录:
借:营业外支出
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
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
贷:投资性房地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简易计税
2.投资性房地产按公允价值模式进行计量,出售会计分录:
借:营业外支出
贷:投资性房地产—成本,
—公允价值变动(或借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简易计税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贷:营业外支出
或相反分录:
借:其他综合收益
贷:营业外支出
上述交易实质上是老板将A公司股权转让给了B公司,需要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由于实际控制方在股权转让前后都是老板,可以适用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进行会计处理。
特殊性税务处理是企业所得税的概念,不适用自然人股东。
应该判断一下你的经济业务属于哪一个年度,如果属于2021年度,不能计入2022年度的成本费用税前扣除的。所得税上一般的原则是权责发生制原则,也就是应该属于哪一个年度的成本费用就应该计入哪一个年度。如果属于2022年度,即使对方发票先开是2021年的日期,也是没有问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