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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视同销售,关于增值税视同销售情形列举中没有这一项,也可以理解这是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必要的支出,所以不需要视同销售,直接作为成本费用列支就可以,当然也不需要进项转出,因为并没有用于不可抵扣的项目。
一般情况下,进行企业注销清算时,需要对账面的实物资产进行处置,所以应该在清算前将存货处置。
不需要,境内外出差补助都是按下列规定执行。
根据《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项 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你做的分录是正确的,但有个提示,你没有核算增值税。
销售退货这是一项商业行为,如果因为甲方原因导致该笔业务无法实现,二级代理商退货就是合理的,合理退货开具红字发票也是符合税法规定的。
可以,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是根据项目判定的,所以一个公司可能会同时存在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方式!
既然“非独立核算”,那其实账务处理方面就没有“分公司”概念了。所谓“分公司”人员,即总公司人员,一并在总公司计提、发放即可。基本会计分录如下。
借:生产成本、管理费用等(根据员工岗位而定)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社保(单位部分)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其他应付款——社保(个人部分)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保(单位部分)
其他应付款——社保(个人部分)
贷:银行存款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您好,新的收入准则和租赁准则,由于准则履约义务完毕和纳税义务时间上存在差异,会造成增值税以及企业所得税上的时间性差异,包括促销、积分或者重大承诺、退货等都会使得会计上确认收入和税务上确认收入存在差异。
土地增值税清算方面的法规,似乎并未对于形式要件有明确要求,只是说“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扣除”。
关于合法票据,可以参考一下“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关于“差额扣除”凭证的要求: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向政府支付的土地价款,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因此,按照您的描述,应当问题不大。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股权转让印花税纳税义务人是转让双方,由双方主动申报纳税,不是你公司,不需要计入你公司营业外支出。
如果不执行会计准则,不考虑货币时间价值,就按全额计入固定资产科目,贷方挂长期应付款,每年支付时冲减长期应付款就可以!
股东退出时的处理和未来把加油站外包经营,退出就是股权转让,就需要按转让时的净资产计算转让价款,如果有购入地块,需要进行评估,计算整体净资产,乘以转让比例计算公允价值,从而计算员原股东个税!虽然没有办到公司名下,但已经摘牌就是手续问题了,所以净资产价值基本是确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