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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这两个是一致的,因为营业执照注册地址在进行税务登记时也进行了登记,开票系统信息也是一致的,如果你已经办理注册地址变更,应尽快去更新税务登记信息和开票信息。
我认为这个需要看你们的租赁合同条款,如果考虑了到期之后自建房归出租方所有的这个事实,将租金定的较低,那么其实这个房屋就相当于抵了部分租金,应该按公允价值做为非货币资产交换处理;如果就是无偿给了出租方,那么属于捐赠,按接受捐赠处理。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一
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所以如果你的企业性质属于建筑企业销售空调并安装,按税法规定可以按9%计算增值税,但对方肯定会有博弈的。
您好,您的问答与已答问题同题,详见:https://www.bolue.cn/question/toquestion/39362
您好,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属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外购货物,符合相关条件的,可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39号)附件4: 《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二、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但不能同时符合本附件第一条规定的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二)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属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物组合成成套设备的货物。
您好,1、收到政府项目专项资金:
借:银行存款
贷:专项应付款
2、购买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
3、结转专项应付款:
借:专项应付款
贷:资本公积--政府专项资金的购买固定资产
您好,不太了解蒙古国的税制。具体的要问当地的税务局。问题提到的情形,劳务发生在境内,提供劳务方是境内居民企业,中国对该维修服务具有完全的征税权,这和境内的企业为境内企业维修车辆的税收待遇完全一样,无须考虑被修的车是哪个国家的,正常计算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
是的,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您好,向股东分钱,则分给自然人股东时,应依法按股息红利代扣20%个人所得税。向法人企业分钱,法人企业可作为免税收入进行处理。
如果向股东分的是非货币资产,处理同上。分配时,分配的非货币资产应当正常按销售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销售环节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
把应分股利冲应收股东款,股东个人承担税款,完全没问题,无须必须把款打到个人账户。
既然没有产权,则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一、关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税问题: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一、递延所得税资产,是一项资产。
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二十条相关定义,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显然,上述亏损何时能够弥补,并且得到转回此项资产,其实难以估计。因此,这不符合资产定义,似乎不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如上所述,实质上是支付“版权使用费”。
一、需要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不是不交税,是单独作为另外一个税目)。
二、需要依法取得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